作者SanderLee ()
看板DoubleMajor
標題Re: [問題] 輔系學位是否成立?利用雙延第七年修課
時間Fri Aug 13 02:26:04 2010
我發現
關於年限所能找到的說明似乎只有以下的意思:
「輔系所能延長的修業年限最多兩年」
它想說明的是延長修業年限的條件規定
而沒有任何條文說明以下:
「輔系只能(必須)在兩年內修完」
並非在說明
輔系學位的限定條件乃在大六之前完成
所以我想
我似乎可以合法地在雙修給我的第三年裡
持續地修完輔系的課
進而拿到學位
因為對於選課的決定影響重大
請教大家意見
非常感謝!
台灣大學學則
第十七條之一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延長修業年限:
一、未修滿本學系、輔系、雙主修、學位學程應修學分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之學生。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並經教務處核可後延長修業年限:
一、未修滿教育學程或其他學分學程應修學分者。
二、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者。
三、運動成績優良甄審、甄試學生因配合各項訓練或賽程需要者。
四、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
符合前二項規定之學生,除下列情況外,其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一、於修業年限內已修滿本學系、輔系、雙主修、學位學程、教育學程應修學分
,但未修滿其他學分學程應修學分者,僅得延長至多一年。
二、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二年屆滿,已修滿本學系而未修滿雙主修應修學分者
,得再延長至多一年。
三、身心障礙或運動績優學生,其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四年。
四、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延長之期限依個案情況核定。
國立台灣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第九條 修讀輔系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應屆畢業資格,但未能修畢輔系科目與
學分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輔系資格之申請。
前項申請放棄修讀輔系資格,第一學期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
,第二學期應於五月二十五日之前提出。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經碩士班入學考試列為備取生者,至遲應於接獲確定遞補錄取通
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因所選輔系科目成績不及格,導致無法取得本學系及輔系畢業資
格者,至遲應於該不及格科目成績上網公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
內提出。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同意者。
※ 引述《SanderLee ()》之銘言:
: 原本輔系的課在大六時修不完
: 照輔系的規定應要放棄了(最多只能延長兩年)
: 如果利用雙修大七這一年(本系學分已修畢,最多可延長三年)
: 把輔系的課一併修完了
: 請問如此我的輔系學位算數嗎?
: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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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nderLee:另一方面,我也會將詢問註冊組的結果po上。 08/13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