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u (阿哩)
看板Employee
標題[討論] 請病假附醫院證明
時間Sat Aug 28 17:38:29 2010
最近公司新規定
請病假需附醫院證明(教學醫院以上)
意思說頭痛在家休息 診所證明都不算
請以事假請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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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1F:推 atzkgb:教學醫院勒= = 08/28 19:49
2F:推 zenk0113:我也想知道+1 09/09 03:41
3F:→ mddc62:要付證明並不違法,但要求教學醫院以上有點過頭 09/18 08:03
4F:→ mddc62:且違法目前健保相關規範,請主管跟上級溝通吧 09/18 08:04
5F:推 mddc62:如果員PO是女生,因生理不適請病假不用證明(有解釋令) 09/18 08:12
6F:→ mddc62:(80)台勞動三 字第 16614 號 09/18 08:13
7F:→ mddc62: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09/18 08:13
8F:→ mddc62:請主管拿這個條文去跟上級,是否一定天數以下不用證明 09/18 08:13
9F:推 zenk0113:感謝回應~ 09/20 03:01
※ 編輯: kkou 來自: 61.31.162.111 (03/04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