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rists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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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廢除公務人員考績甲乙丙丁制度 考試院會
時間Sat May 16 21:34:03 2026
: → jurists: 現在首長的權力就大到逼人自殺了 05/15 23:35
: → jurists: 逼人圖利廠商了 逼人去做牢了 05/15 23:35
: → jurists: 公務員本身就是一個土城看守所先修班的角色 05/15 23:36
: 噓 jurists: 現在還更加弱勢基層公務員 05/15 23:37
: → jurists: 怎麼用 05/16 12:04
: → jurists: 我先砍你 不爽你 你去告 真的有人會因為你訴訟就不怕 05/16 12:06
: 推 kutkin: 謝那時就有丙丁了 05/16 12:10
: → kutkin: 你就聽不懂惡官會怎麼玩而已 05/16 12:10
: → kutkin: 惡官絕對不會用任何留下記錄的懲處 05/16 12:11
: → kutkin: 讓你可以反告 05/16 12:11
: → kutkin: 而且有懲處也顯得他管理不好 05/16 12:12
: → kutkin: 上級會看 欸 你這單位怎麼一堆問題兒童 05/16 12:12
: → kutkin: 上上級會電上級 05/16 12:12
: 推 jurists: 以前的丙等 丁等 和草案第的法定是由有一樣嗎。 如果未達 05/16 12:28
: → jurists: 良好的標準就明定列舉出來限於丙等和丁等就好了。這就明 05/16 12:28
: → jurists: 確擴權 在現在公職人員出現逃亡潮的現在 草案就是明顯擴 05/16 12:28
: → jurists: 大惡官霸凌權力 劣化公職環境的修法 你是真的看不懂嗎? 05/16 12:28
: → jurists: 好奇 05/16 12:28
: → kutkin: 現在的未達就從下面抓的項目 05/16 12:34
: → kutkin: 你覺得擴權就擴權 05/16 12:35
和事實有出入
隨便舉個例以曠職為例
新法只要曠職一日就未達良好
舊法的丙等曠職要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
而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員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一
個月內累計曠工達 6 日」,雇主可不經預告直接解僱(開除),且不需給付資遣費
換句話說要由整人
新法只要你有急事,惡官他故意搞一天假不准你 你曠職就未達良好
勞工用的勞基法要連續三天+無正當理由
所以就是修惡沒錯
在公務員離職率大幅上升下 還要搞人的法案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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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utkin: 你有送假單,他不准是他的問題。 05/16 21:38
2F:推 kutkin: 這個申訴拿假單記錄出來就知道有沒有請假 05/16 21:42
3F:→ kutkin: 你對惡官的想像真的很有趣 05/16 21:42
你為什不承認
新法就是修惡
他不准你成本很低
你解釋東 解釋西 說被搞了成本很高
甚至還要訴訟
現在是公務員素質越來約低
離職率高
正常人作法是提高保障 提高報考誘因
誰會修法修惡整人
考試院的作法是正常人的思考嗎
4F:推 kutkin: 上面都跟你解釋過了 05/16 21:44
5F:→ kutkin: 照你這種說法 不管一天三天五天 05/16 21:44
6F:→ kutkin: 我主管不核就可以ban人 05/16 21:44
7F:→ kutkin: 有這麼爽的事? 05/16 21:44
8F:噓 charles0939: 上班還敢曠職 05/16 21:53
9F:→ charles0939: 直接開除阿 05/16 21:53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1:55:05
10F:推 kutkin: 你是把人事當瞎子嗎 05/16 21:58
11F:→ kutkin: 人事看到也會叫主管來問呀 05/16 21:59
人上吊之前
謝宜容主政下人事發揮了什麼作用 政風又發揮了什麼作用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2:02:48
12F:推 kutkin: 謝宜蓉跟你的例子完全沒有關係 05/16 22:08
13F:→ kutkin: 前面就跟你說 惡官根本不是用你講的這種 05/16 22:08
14F:→ kutkin: 會留下紀錄的 05/16 22:08
你可以代表全部惡官喔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6/2026 22:09:17
15F:推 kutkin: 那你這個舉例就可以代表嗎 05/16 22:10
16F:推 tonyxfg: 你是不是不知道公務員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是可以事後補辦 05/17 01:21
17F:→ tonyxfg: 請假的? 05/17 01:21
18F:→ jurists: 感覺我和樓上雞同鴨講 05/17 01:35
19F:→ jurists: 法規就是修惡 更嚴苛 05/17 01:36
20F:→ jurists: 和能不能事後補有什麼關係 05/17 01:37
21F:推 tonyxfg: 既然能補請假,那請問你還有什麼理由搞到曠職? 05/17 02:08
22F:推 tonyxfg: 順便說啦,如果上級真要玩下屬,即使是目前的制度也絕對 05/17 02:17
23F:→ tonyxfg: 有辦法輕易扣分扣到丙等。 05/17 02:17
24F:推 kutkin: jurists自己幻想一個容易被申訴的情景 05/17 07:27
25F:→ kutkin: 把人事都當塑膠,被質疑就跳針到謝宜容。 05/17 07:27
你的說法的邏輯就是
怎麼會有人販毒呢
把檢警當成什麼了
怎麼會有人不遵守勞基法呢
勞動部又不是全家死了
這說法的邏輯現實上完全行不通
26F:→ kutkin: 為什麼不面對你假設的情境根本不存在呢 05/17 07:28
27F:→ kutkin: 人事那邊也可以點假單喔 05/17 07:29
28F:→ kutkin: 你跟他說他會幫申請 05/17 07:29
基本的數字大小差異
會有人看不懂
我不相信
修法後搞人的門檻
連小學生都知道就是降低了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7/2026 08:05:02
29F:推 kutkin: 要求小學生看懂數字是容易的 05/17 08:08
30F:→ kutkin: 但要求他搞懂法規可能有困難 05/17 08:09
※ 編輯: jurists (36.227.108.75 臺灣), 05/17/2026 08:29:36
31F:噓 fcz973: 長官不准假是他的問題?哈哈哈哈哈,不准假(表面上)的正當 05/17 09:49
32F:→ fcz973: 理由多得是,業務繁忙 人力不足 為民服務優先,對了有人說 05/17 09:49
33F:→ fcz973: 公務員是服務業,服務業可以隨便請假嗎?上面如果想要搞人 05/17 09:49
34F:→ fcz973: 輕輕鬆鬆,只要擔心會不會被拿刀追砍就好 05/17 09:49
35F:推 tonyxfg: 你硬要說曠職影響考績規定變嚴也是沒錯啦,但你拿一個絕 05/17 10:20
36F:→ tonyxfg: 大多數正常公務員一輩子都不可能犯的規定來說?簡直莫名 05/17 10:20
37F:→ tonyxfg: 其妙,上班這麼多年聽過唯一一個被報曠職的還是工作時間 05/17 10:20
38F:→ tonyxfg: 偷溜多次,名聲傳到大家都認識了才進行懲處的。 05/17 10:20
39F:推 justeat: 新法就上下限都更大,重點是首長擴權 05/17 12:12
40F:噓 rainrein: 曠職還拿甲?這應該是大部分的人都能遵守的事情 05/17 16:53
41F:噓 sma7061: 有被害妄想症 05/17 18:07
42F:推 loghost: 幫補血 風向好可怕 不談法律底線只談人治 05/19 18:42
43F:噓 jason748: 曠職還想拿甲? 05/21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