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10b28 (Hey)
看板FCU_Talk
標題[瞎扯] 選舉結果什麼時候出來啦!!!!!!
時間Fri Apr 25 20:26:47 2014
如題
相信很多人都在等
看學生會要如何處理
第 四 節 選舉公告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選委會辦理第一次選舉時,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時
間及其他選舉相關事項,應於投票日四十日前公告。但重行選舉、重
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一日前公告,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十日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投票結果與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內公告。
4/23(三)投票 23+5=28,4/28(公告)
就在下禮拜一,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我是分隔線=====
逢甲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選舉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03 月07 日
發文字號:(102)逢學選字第 03001 號
附 件:各選區議員應選人數
公告事項:
一、 本校第二十屆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任期即將屆滿,第二十屆學生會
會長暨學生議員職位出缺,依據逢甲大學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
罷免法規定,將進行改選工作。
(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94182559515.pdf)
依據逢甲大學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57060060109.pdf)
逢 甲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長 暨 學 生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二 節 候選人
第 十八 條
凡具備學生會會員之身份,除應屆畢業生〔能提出延畢證明者,經選委會認
定後,准予參選〕,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得登記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
員候選人:
一、在本校就學期間,無大過以上之處分記錄。
所以有大過 等於 不符合登記為學生會長候選人資格
也就是說 假設 此次選舉候選人之一有大過 他就不符合候選人資格
換句話說 當天各位去投的選票 有一個選項是不符合資格的
所以當天的選票把路人甲也放了上去 理論上選票應該是無效的
逢 甲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長 暨 學 生 議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第三十七條
選票應由選委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
名、系班級。
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系班級。
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系班級。
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系班級。
把不是候選人的路人甲放上選票
等於
選票無效
等於
選舉無效
等於
各位白投了(所以可能要再辦一次選舉)
(以上是自己推論)
=====分隔線=====
有一群人認為勞才又傷民
當然希望不要再辦第二次
所以一定會積極的找個漏洞
情況有下列幾種:
1.由副會長直接成為會長(機會極低)
第 二 節 候選人
第 二十 條
正、副會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
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同一組正、副會長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
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2.由第二高票候選人當選為會長
3.當作什麼事情都沒有由最高票當選為會長
各位認為哪種比較有可能呢?
=====分隔線=====
再來選委當初為什麼沒有確認候選人是否有大過
口頭問一下就可以了嗎?還是連口頭問都沒有?
然後學生會長也別想撇關係說選委獨立運作
逢 甲 大 學 學 生 會 行 政 中 心 組 織 法
第二十四條﹝選舉委員會之設置﹞
選舉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由學生
會會長聘請,主任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員由主
任委員提名,經會長同意後聘任之。
這件事選委有責任跑不掉,學生會長更要出來面對啦!
=====分隔線=====
最後~說到作弊 相信許多人都做過 包含我自己
所以這邊不討論作弊的事情
但林北最討厭被欺騙的感覺 幹你明明有大過卻隱瞞
這種人要當學生會長、學權先鋒、學生代表
大家什麼時候被賣掉不知道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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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220.17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FCU_Talk/M.1398428810.A.19F.html
1F:推 ofnfline:是說要做啥才會被記大過啊?懶得翻學則…… 04/25 20:51
逢甲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
http://www.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252330902010.pdf)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者。
二、有教唆、凌辱、鬥毆、公然侮辱行為,情節重大者。
三、酗酒滋事、吸食或施打政府機關公告違法之物質等,有損校譽者。
四、考試抄襲、夾帶或偷看他人試卷及傳遞等舞弊情事者。
五、蓄意破壞、毀〈污〉損公物情節嚴重者。
六、有偷竊行為者。
七、違反本校宿舍管理或其他校園規範,情節嚴重者。
八、違反教育部及本校網路使用規範,情節嚴重者。
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
十、對他人(教職員工、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性騷擾,情節嚴重者。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不當行為者。
2F:推 aaa931324:就作弊被系主任當場抓到阿 04/25 20:52
3F:→ o2233456:大家都在等結果 話說這次選舉真的蠻安靜的呢 XDD 04/25 20:53
4F:推 rick6304:爆掛只知道是某候選人 但到底是誰啊= = 1號? 04/25 22:31
5F:→ dsazxcd:我覺得選第二次機會比較大 1.2論點根本不可能啊 ㄎㄎ 04/25 22:35
6F:推 lie0116:亂入 過往選委辦理選舉流程中的確有一個流程會將候選人名 04/25 23:16
7F:→ lie0116:單提供給學務處查詢資格是否符合 所以這屆就不知道是不是 04/25 23:17
8F:→ lie0116:有漏掉這段這樣 然後基本上法規寫得很清楚 只要審核該組候 04/25 23:18
9F:推 supersupport:那這樣學務處要解釋…? 04/25 23:18
10F:→ lie0116:選人有一人資格不符 該組候選人就沒辦法參選了 04/25 23:18
11F:推 shine32025:幾項容易被記大過就作弊 抄襲 滋事 盜印...等 04/25 23:30
12F:推 wayne80619:大過以上,所以,以上是什麼...... 04/25 23:33
13F:→ o2233456:有些大型錯誤 會記到兩大過呀:) 04/26 00:37
※ 編輯: b10b28 (111.80.105.70), 04/26/2014 01:04:57
14F:→ simon4416:所以現在就只能等星期一見真章了嗎感覺再多臆測也沒有 04/26 01:33
15F:→ simon4416:太大幫助 04/26 01:33
16F:→ b10b28:幹林北晚點或明天爆新的料! 04/26 01:47
17F:→ dsazxcd:這樣的話學務處也該出面解釋一下? 04/26 01:49
18F:→ b10b28:對不起我來不及爆料了 04/26 01:59
19F:推 charphy:所以一號自己有刻意隱瞞囉? 04/27 02:15
20F:→ b10b28:有被記大過好像會寄通知到家裡,不太可能不知道 04/27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