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10b28 (Hey)
看板FCU_Talk
标题[瞎扯] 选举结果什麽时候出来啦!!!!!!
时间Fri Apr 25 20:26:47 2014
如题
相信很多人都在等
看学生会要如何处理
第 四 节 选举公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选委会办理第一次选举时,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各种公告:
一、选举公告,须载明选举种类、名额、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迄时
间及其他选举相关事项,应於投票日四十日前公告。但重行选举、重
行投票或补选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选人登记应於投票日二十一日前公告,登记时间不得少於五日。
三、候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十日前公告。
四、投票结果与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内公告。
投票结果与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内公告。
投票结果与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内公告。
投票结果与当选人名单应於投票日之後五日内公告。
4/23(三)投票 23+5=28,4/28(公告)
就在下礼拜一,让我们继续看下去~~~
=====我是分隔线=====
逢甲大学学生会行政中心选举委员会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3 年03 月07 日
发文字号:(102)逢学选字第 03001 号
附 件:各选区议员应选人数
公告事项:
一、 本校第二十届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任期即将届满,第二十届学生会
会长暨学生议员职位出缺,依据逢甲大学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
罢免法规定,将进行改选工作。
(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94182559515.pdf)
依据逢甲大学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罢免法规定
(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57060060109.pdf)
逢 甲 大 学 学 生 会 会 长 暨 学 生 议 员 选 举 罢 免 法
第 二 节 候选人
第 十八 条
凡具备学生会会员之身份,除应届毕业生〔能提出延毕证明者,经选委会认
定後,准予参选〕,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得登记为学生会会长、副会长及学生议
员候选人:
一、在本校就学期间,无大过以上之处分记录。
所以有大过 等於 不符合登记为学生会长候选人资格
也就是说 假设 此次选举候选人之一有大过 他就不符合候选人资格
换句话说 当天各位去投的选票 有一个选项是不符合资格的
所以当天的选票把路人甲也放了上去 理论上选票应该是无效的
逢 甲 大 学 学 生 会 会 长 暨 学 生 议 员 选 举 罢 免 法
第 六 节 投票及开票
第三十七条
选票应由选委会按选举区印制分发应用。选票上应刊印各候选人之号次、姓
名、系班级。
选票上应刊印各候选人之号次、姓名、系班级。
选票上应刊印各候选人之号次、姓名、系班级。
选票上应刊印各候选人之号次、姓名、系班级。
把不是候选人的路人甲放上选票
等於
选票无效
等於
选举无效
等於
各位白投了(所以可能要再办一次选举)
(以上是自己推论)
=====分隔线=====
有一群人认为劳才又伤民
当然希望不要再办第二次
所以一定会积极的找个漏洞
情况有下列几种:
1.由副会长直接成为会长(机会极低)
第 二 节 候选人
第 二十 条
正、副会长候选人,应联名登记。
未联名登记或申请登记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同一组正、副会长候选人,如经审定一人或二人资格不符规定,
则该组候选人,应不准予登记。
2.由第二高票候选人当选为会长
3.当作什麽事情都没有由最高票当选为会长
各位认为哪种比较有可能呢?
=====分隔线=====
再来选委当初为什麽没有确认候选人是否有大过
口头问一下就可以了吗?还是连口头问都没有?
然後学生会长也别想撇关系说选委独立运作
逢 甲 大 学 学 生 会 行 政 中 心 组 织 法
第二十四条﹝选举委员会之设置﹞
选举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由学生
会会长聘请,主任委员由会长提名,经学生议会同意後聘任之,副主任委员由主
任委员提名,经会长同意後聘任之。
这件事选委有责任跑不掉,学生会长更要出来面对啦!
=====分隔线=====
最後~说到作弊 相信许多人都做过 包含我自己
所以这边不讨论作弊的事情
但林北最讨厌被欺骗的感觉 干你明明有大过却隐瞒
这种人要当学生会长、学权先锋、学生代表
大家什麽时候被卖掉不知道啦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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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0.220.17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FCU_Talk/M.1398428810.A.19F.html
1F:推 ofnfline:是说要做啥才会被记大过啊?懒得翻学则…… 04/25 20:51
逢甲大学学生奖惩办法
(
http://www.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252330902010.pdf)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以文字、图画破坏他人名誉者。
二、有教唆、凌辱、斗殴、公然侮辱行为,情节重大者。
三、酗酒滋事、吸食或施打政府机关公告违法之物质等,有损校誉者。
四、考试抄袭、夹带或偷看他人试卷及传递等舞弊情事者。
五、蓄意破坏、毁〈污〉损公物情节严重者。
六、有偷窃行为者。
七、违反本校宿舍管理或其他校园规范,情节严重者。
八、违反教育部及本校网路使用规范,情节严重者。
九、侵犯他人智慧财产权,情节严重者。
十、对他人(教职员工、同学及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性骚扰,情节严重者。
十一、有其他相当於上列各款不当行为者。
2F:推 aaa931324:就作弊被系主任当场抓到阿 04/25 20:52
3F:→ o2233456:大家都在等结果 话说这次选举真的蛮安静的呢 XDD 04/25 20:53
4F:推 rick6304:爆挂只知道是某候选人 但到底是谁啊= = 1号? 04/25 22:31
5F:→ dsazxcd:我觉得选第二次机会比较大 1.2论点根本不可能啊 ㄎㄎ 04/25 22:35
6F:推 lie0116:乱入 过往选委办理选举流程中的确有一个流程会将候选人名 04/25 23:16
7F:→ lie0116:单提供给学务处查询资格是否符合 所以这届就不知道是不是 04/25 23:17
8F:→ lie0116:有漏掉这段这样 然後基本上法规写得很清楚 只要审核该组候 04/25 23:18
9F:推 supersupport:那这样学务处要解释…? 04/25 23:18
10F:→ lie0116:选人有一人资格不符 该组候选人就没办法参选了 04/25 23:18
11F:推 shine32025:几项容易被记大过就作弊 抄袭 滋事 盗印...等 04/25 23:30
12F:推 wayne80619:大过以上,所以,以上是什麽...... 04/25 23:33
13F:→ o2233456:有些大型错误 会记到两大过呀:) 04/26 00:37
※ 编辑: b10b28 (111.80.105.70), 04/26/2014 01:04:57
14F:→ simon4416:所以现在就只能等星期一见真章了吗感觉再多臆测也没有 04/26 01:33
15F:→ simon4416:太大帮助 04/26 01:33
16F:→ b10b28:干林北晚点或明天爆新的料! 04/26 01:47
17F:→ dsazxcd:这样的话学务处也该出面解释一下? 04/26 01:49
18F:→ b10b28:对不起我来不及爆料了 04/26 01:59
19F:推 charphy:所以一号自己有刻意隐瞒罗? 04/27 02:15
20F:→ b10b28:有被记大过好像会寄通知到家里,不太可能不知道 04/27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