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e0116 (小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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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打滾] 選委會給回復啦
時間Tue Apr 29 07:59:09 2014
※ 引述《CCRX (CCRX)》之銘言:
: http://imgur.com/5YSxCRF
: 二號候選人經昨天向選委會申訴後
: 剛剛選委會的聲明出來了
: 請問一下要候選人自己提出舉證是哪門子的規定
: 這應該是選委會要做的事情才對吧
: 一開始是選委會本身的疏忽(或者是故意放水!?)
: 才造成這次選舉候選人資格有問題不是嗎
: 事後還要候選人自己提出證據真的頗扯的
: 那如果沒人提出這個質疑,選舉人配上選委會,尬出新滋味
: 不就瞞天過海,沒人知道了嗎
: 真想知道如果日後提出的相關證據,是否會被選委會質疑作假
tips
同樣是選罷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五條
選委會依本法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當事人可依下列
申訴程序,以維護其權益:
一、當事人於收到通知書或公告三日內,向選委會提出申訴。
二、當事人對於選委會申訴回覆不服者,應於收到回覆書五日內,向行政
中心提出再申訴。
三、當事人對於行政中心再申訴回覆不服者,應於收到回覆書五日內,向
評議委員會提出評議。
前項之申訴,所有通知書應親自送交當事人,且當事人需繳納伍佰元保證
金,若最終申訴結果維持原決定或駁回者,沒收其保證金入庫。
本條所稱當事人係指選委會所為之處罰、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有直
接利害關係之人。
順著順序走 目前二號候選人應該已經在第二點的階段
所以他們可能要對行政中心提出再申訴
如果對再申訴回覆不服 則再向評議委員會提出評議
接下來是評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法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57060207968.pdf
各位有興趣可以看第十三點到第十七點 這部分是關於選舉案件救濟的條文
然後重點是第五章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評議會議之決議與效力﹞
評議會議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議決之。
評議會議所做評議對本會具有約束力。
條文中的本會為學生會
所以各位把評委會的角色當作是憲法之於大法官
是學生會法規爭議的最終裁決機構
以上就是體制內的救濟方式
至於體制外....我沒想像過
我還是會建議各位把體制內的程序走完
歐對了 你們可以把21屆選上去 同樣的他也有退場機制 這我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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