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e0116 (小黄)
看板FCU_Talk
标题Re: [打滚] 选委会给回复啦
时间Tue Apr 29 07:59:09 2014
※ 引述《CCRX (CCRX)》之铭言:
: http://imgur.com/5YSxCRF
: 二号候选人经昨天向选委会申诉後
: 刚刚选委会的声明出来了
: 请问一下要候选人自己提出举证是哪门子的规定
: 这应该是选委会要做的事情才对吧
: 一开始是选委会本身的疏忽(或者是故意放水!?)
: 才造成这次选举候选人资格有问题不是吗
: 事後还要候选人自己提出证据真的颇扯的
: 那如果没人提出这个质疑,选举人配上选委会,尬出新滋味
: 不就瞒天过海,没人知道了吗
: 真想知道如果日後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会被选委会质疑作假
tips
同样是选罢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选委会依本法所为之处罚、决定或其他依职权行使之措施,当事人可依下列
申诉程序,以维护其权益:
一、当事人於收到通知书或公告三日内,向选委会提出申诉。
二、当事人对於选委会申诉回覆不服者,应於收到回覆书五日内,向行政
中心提出再申诉。
三、当事人对於行政中心再申诉回覆不服者,应於收到回覆书五日内,向
评议委员会提出评议。
前项之申诉,所有通知书应亲自送交当事人,且当事人需缴纳伍佰元保证
金,若最终申诉结果维持原决定或驳回者,没收其保证金入库。
本条所称当事人系指选委会所为之处罚、决定或其他依职权行使之措施有直
接利害关系之人。
顺着顺序走 目前二号候选人应该已经在第二点的阶段
所以他们可能要对行政中心提出再申诉
如果对再申诉回覆不服 则再向评议委员会提出评议
接下来是评议委员会案件审理法
http://www.sa.fcu.edu.tw/wSite/publicfile/Attachment/f1357060207968.pdf
各位有兴趣可以看第十三点到第十七点 这部分是关於选举案件救济的条文
然後重点是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评议会议之决议与效力﹞
评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达三分之二同意议决之。
评议会议所做评议对本会具有约束力。
条文中的本会为学生会
所以各位把评委会的角色当作是宪法之於大法官
是学生会法规争议的最终裁决机构
以上就是体制内的救济方式
至於体制外....我没想像过
我还是会建议各位把体制内的程序走完
欧对了 你们可以把21届选上去 同样的他也有退场机制 这我就不多说了
--
推 Lavchi:江宜桦:服贸利大於弊,一定得签 民 众:梅达利? 03/27 01:58
→ Lavchi:江宜桦:利大於弊 民 众:义大利? 03/27 01:59
→ Lavchi:江宜桦:利大於弊 民 众:利大於弊? 03/27 01:59
→ Lavchi:江宜桦:阿水啦~ 03/27 01:59
→ phobiamojo:is it good for people? 03/27 02:02
推 Lavchi:哩签跨麦 03/27 02:05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228.15.157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FCU_Talk/M.1398729555.A.E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