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66 (阿沁)
看板Finance
標題[請益] 票據法/本票問題
時間Sun Nov 8 21:35:12 2009
設甲簽票據乙紙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日,經乙、
丙、丁背書後,由戊取得,嗣甲商得戊同意更改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倘該
本票屆期未獲兌現,則戊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丁
答案是(A)
個人想法是(D) 因為根據22條第二項中有說到,本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期限為一年
,雖然時間到了八十五年十月九日,還是未超過一年的期限,對於乙、丙、丁應該還是
有追索權啊,還是這一題的思路要往票據之改造那邊去想?希望有大大可以幫我解惑,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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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0.240.39
※ 編輯: nu66 來自: 59.120.240.39 (11/08 21:35)
1F:推 garason:因為同意更改票據的人只有甲 11/08 21:51
2F:推 pineapple530:你就想乙丙丁只背書到9.9號呀~是甲自己跟人家改的~~ 11/08 22:08
3F:推 bounds:類推16條第一項 11/08 22:22
4F:→ renriver:這題似乎適用的是票據的變造 11/08 22:49
5F:→ renriver:併看 票據法104條 11/08 22:55
先感謝大家的解答,謝謝。不過所謂票據的變造不是指「無權變更者,對票據上之記載事
項加以變更。」甲原記載人,那這應該是屬於「改寫」,改寫是否也准用第16條,不過我
大概知道該往那個方向思考了,謝謝大家喔。謝謝。
※ 編輯: nu66 來自: 59.120.240.39 (11/08 23:13)
6F:→ renriver:嗯嗯 是改寫 XD 名詞太多~~~ 11/08 23:15
7F:→ renriver:發票人交付票據後才改寫票據金額,依變造票據的規定處理 11/08 23:18
8F:→ renriver:照書打的....打錯行了... 11/08 23:18
9F:→ renriver:票據之改寫應由原記載人在交付前為之,倘原記載人係在交 11/08 23:19
10F:→ renriver:付後所為,則對其他簽名人應適用票據變造之規定。 11/08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