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66 (阿沁)
看板Finance
标题[请益] 票据法/本票问题
时间Sun Nov 8 21:35:12 2009
设甲签票据乙纸面额新台币参拾万元之本票,到期日为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九日,经乙、
丙、丁背书後,由戊取得,嗣甲商得戊同意更改到期日为民国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倘该
本票届期未获兑现,则戊得对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权?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丁
答案是(A)
个人想法是(D) 因为根据22条第二项中有说到,本票执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限为一年
,虽然时间到了八十五年十月九日,还是未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於乙、丙、丁应该还是
有追索权啊,还是这一题的思路要往票据之改造那边去想?希望有大大可以帮我解惑,
谢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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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0.240.39
※ 编辑: nu66 来自: 59.120.240.39 (11/08 21:35)
1F:推 garason:因为同意更改票据的人只有甲 11/08 21:51
2F:推 pineapple530:你就想乙丙丁只背书到9.9号呀~是甲自己跟人家改的~~ 11/08 22:08
3F:推 bounds:类推16条第一项 11/08 22:22
4F:→ renriver:这题似乎适用的是票据的变造 11/08 22:49
5F:→ renriver:并看 票据法104条 11/08 22:55
先感谢大家的解答,谢谢。不过所谓票据的变造不是指「无权变更者,对票据上之记载事
项加以变更。」甲原记载人,那这应该是属於「改写」,改写是否也准用第16条,不过我
大概知道该往那个方向思考了,谢谢大家喔。谢谢。
※ 编辑: nu66 来自: 59.120.240.39 (11/08 23:13)
6F:→ renriver:嗯嗯 是改写 XD 名词太多~~~ 11/08 23:15
7F:→ renriver:发票人交付票据後才改写票据金额,依变造票据的规定处理 11/08 23:18
8F:→ renriver:照书打的....打错行了... 11/08 23:18
9F:→ renriver:票据之改写应由原记载人在交付前为之,倘原记载人系在交 11/08 23:19
10F:→ renriver:付後所为,则对其他签名人应适用票据变造之规定。 11/08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