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an (NutriMedCamp 賭博中....)
看板NutriMedCamp
標題中華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 營養師相關法律
時間Sat Apr 8 23:28:47 2006
中華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
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訂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
」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
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
食品。
第三條 健康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 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
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
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
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二、 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
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
功效。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
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四條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
達:
一、 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
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
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 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
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
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 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
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四、 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64.130
※ 編輯: itan 來自: 220.132.64.130 (04/08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