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ynedd (加西莫多)
看板IC-Card
標題Fw: [新聞] 攜手8銀行 全新LINE Pay下周四上線 通殺所有支付
時間Wed Aug 15 14:47:01 2018
※ [本文轉錄自 MobilePay 看板 #1RSuhXeh ]
作者: jin062900 (jin) 看板: MobilePay
標題: 攜手8銀行 全新LINE Pay下周四上線 通殺所有支付
時間: Wed Aug 15 10:07:26 2018
【廖珮君╱台北報導】LINE在跨足台灣電信市場後也要在金融領域大展長才!LINE Pay與
一卡通首波將攜手8家銀行,在8月23日正式上線LINE Pay的全新功能,包括跨行轉帳、儲
值、繳費、掃碼、消費等12項功能,民眾只要有LINE Pay,一機在手、將所有「支付」一
網打盡,因LINE擁有龐大的客群用戶,此舉對支付市場投下震撼彈。
目前Line在台灣攻城略地用戶數1900萬人,今年4月繼日本、泰國之後,Line在台灣與遠
傳電信合作正式推出Line Mobile,跨足電信市場;至於LINE Pay是LINE台灣在2015年推
出的行動支付,目前全台用戶人數已突破290萬。?
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調查,去年台灣人最常使用的行動支付是LINE Pay,贏過Apple
Pay,LINE在台灣進入金融業有備而來,2016年率先與中信銀推出LINE Pay聯名卡,發卡
量逾150萬張。?
跨行轉帳免收手續費
2017年底LINE Pay投資一卡通30%成為單一最大股東,一卡通是目前台灣唯一擁有電子支
付與電子票證的公司,這次廣邀8家銀行加入LINE與一卡通架構的支付平台,一口氣打通
了「電票、電支和跨行轉帳」的任督二脈。
LINE Pay和一卡通異業結盟的平台,可讓LINE Pay跨入轉帳和儲值市場,觸及沒有信用卡
的客群,也將擴展到夜市、手搖店、公車、捷運、帳單付費等地方。
據透露,
首波8家銀行是聯邦銀、台北富邦銀、中國信託、玉山銀、郵局、台銀、高雄銀
和新光銀,台新銀將爭取成為第9家;據透露未來LINE Pay希望有更多家銀行加入,愈來
愈多家銀行加入,民眾未來跨行轉帳等於免費,替銀行轉帳業務帶來衝擊。
未來民眾的LINE Pay背後只要綁這8~9家銀行帳戶,就可以做個人及商家間帳號的跨行互
轉,單筆跨行轉帳限5萬元,且全部免收手續費。
每家權利金4800萬
據了解,LINE Pay和這8家銀行合作案綁約5年,參與的每家銀行還得先支付一次性費用,
高達4800萬的權利金做全面的行銷費用。
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昨說,LINE Pay和一卡通是採取異業結盟、和APP來做,透過LINE Pa
y的社群平台用戶及國人使用APP習慣做連結,但LINE Pay和一卡通的個資不能互通,兩者
將做區隔。也就是說,LINE Pay提供平台,而背後這些轉帳、儲值、代收付和消費等功能
,甚至是「身分認證」,都是由已申請電子支付執照的一卡通來提供。
銀行局官員說,據雙方規劃,未來LINE Pay打開後,可能有兩個功能,一個是信用卡(只
能做消費),另一個存款帳戶(一卡通I-PASS),並由這個背後綁銀行戶頭的帳戶,做用
戶間的轉帳、儲值、代收付、消費(指掃碼付款)等。
官員也說,民眾進入LINE Pay後,需先做身分認證(一卡通來做),依規定,身分認證有
3大類:第一類是以手機、身分證做認證,可交易、儲值但禁止轉帳;第二類和第三類身
分認證強度較強,採金融支付工具或臨櫃等,單筆轉帳5萬、每月轉帳則可達30萬元、或1
00萬元。
實體卡片僅發30萬張
根據一卡通規劃,8月23日上線後,將只會發行30萬張實體卡片,卡片前面是LINE的圖案
(圖案可選擇)、背面則是QR-Code做掃碼,這張實體卡片所有功能都會在手機內,這張
卡片將是「珍藏版」。一卡通也規劃,未來民眾LINE Pay的電支帳戶中,若沒有資金,可
透過銀行帳戶「自動轉入」,不須再儲值,但每次轉入有限額。
據透露,未來全新的LINE Pay將有12宮格,身為LINE Pay股東的台北富邦銀和聯邦銀,可
望有機會爭取「一宮格」放自家商品,例如保單、信用卡、基金、信貸等商品,等於「獨
家」將自家商品放在LINE Pay平台上。
https://tw.finance.appledaily.com/daily/20180815/380981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17.21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obilePay/M.1534298849.A.A2B.html
1F:推 Allen0835690: 終於 08/15 10:11
※ 編輯: jin062900 (218.161.17.217), 08/15/2018 10:11:10
這篇有詳細的上線時間,823 LINE PAY跟一卡通結合的發行就要上線了。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5/2018 14:48:13
2F:推 Shauter: 尼董:還是藍芽UU卡最令人放心 08/15 15:58
3F:推 kenny719: 他的轉帳應該是跟街口一樣轉到對方帳戶吧 而不是跨行 08/15 20:49
4F:推 winsonatp: 8/23 就下個星期, APP 還沒動靜 08/15 21:12
5F:→ winsonatp: 先前註冊過一卡通付的不知道要不要重新註冊? 08/15 21:13
6F:推 nick0605: 看到禁止轉帳就GG惹 08/16 13:05
「第二類帳戶可做一般消費跟電子帳戶間轉帳,但每月限定30萬元;第三類
帳戶消費金額由電支業者自行訂定,但電支帳戶間轉帳限額每月100萬元」
「第一類帳戶是綁定行動電話號碼、查詢身分證資料;第二類是第一類加上
確認本人金融支付工具;第三類則是第一類加第二類,再加上
臨櫃或電子憑
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814/1235416.htm
別怕,只要是第二類跟第三類身分認證強度夠的就可以轉了。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6/2018 14:32:39
7F:推 jin062900: 斷章取義啊 明明第二類就能轉帳 08/16 15:18
8F:→ jin062900: 連轉帳都不能的UU卡才GG吧 笑死人 08/16 15:19
9F:推 Shauter: 尼董正常能量釋放 08/16 15:43
10F:推 nick0605: 第二類轉帳就是綁定金融支付工具,跟傳統銀行匯轉並無 08/16 18:20
11F:→ nick0605: 差別,只不過匯入非銀行儲戶帳戶是電支帳戶,那跟一卡 08/16 18:20
12F:→ nick0605: 通關係是? 08/16 18:20
13F:推 nick0605: UU卡是電子票證,依金融法規規定不能轉帳很正常,又不 08/16 18:22
14F:→ nick0605: 是電支! 08/16 18:22
15F:→ prussian: 綁你個大頭支付工具,那是確認申請人身份而已 08/16 19:38
16F:→ prussian: 不懂就閉嘴,不用特地出來扮小丑 08/16 19:38
17F:推 jin062900: 其實人家記者都用中文寫 怎麼還有人看不懂 08/16 19:44
18F:推 nick0605: 採金融支付工具或臨櫃等??.....這中文寫得很清楚啊 08/16 20:09
19F:→ nick0605: 到底是誰不懂呢??顆顆 08/16 20:10
20F:→ nick0605: 另一個存款帳戶(一卡通I-PASS),並由這個背後綁銀行 08/16 20:14
21F:→ nick0605: 戶頭的帳戶,做用戶間的轉帳、儲值、代收付、消費 08/16 20:15
22F:→ nick0605: 原文複製貼上....沒有斷章取義 希望你們看得懂囉顆顆 08/16 20:16
23F:推 EProlling: 二類就是綁定一個支援銀行的帳戶而已 08/16 20:41
25F:→ EProlling: 是一樣的,差別在一卡通支付可以快速跟line用戶掛勾 08/16 20:46
26F:推 nick0605: 但是跟一卡通沒有關係,這是可以確定的 08/16 21:05
27F:→ nick0605: 希望我寫的文字小丑都看得懂 08/16 21:09
28F:→ orange21: 崩潰又扯人是小丑XDDD 08/16 21:11
29F:→ prussian: 支付工具作身份認證,和電支綁8,9間銀行帳戶 這兩件事 08/16 21:15
30F:→ prussian: 你高興也可以卡片認證完之後完全不拿它連結電支帳戶 08/16 21:16
31F:→ prussian: 到底有多大的閱讀障礙才能把它們當成同一件事 08/16 21:17
32F:→ prussian: 想必連票證餘額可以轉電支也不曉得吧,才會覺得和一卡通 08/16 21:19
33F:→ prussian: 沒關係。專心扮小丑就好別再扮鸚鵡啦 08/16 21:20
34F:推 nick0605: 疑??話說一卡通票證不是不能綁一卡通付電支嗎 這樣餘額 08/16 21:24
35F:→ nick0605: 能互轉喔....筆記筆記 08/16 21:24
37F:→ EProlling: 知道啦,nick想說一卡通電支和一卡通票證無關。 那你就 08/16 21:33
38F:→ EProlling: 慢慢等電子票證界最強龍頭悠遊卡要推出的最強票證支付 08/16 21:33
39F:推 nick0605: 我也知道樓上的好意 因為怕有人不知道票證跟電支無關 08/16 21:43
40F:→ prussian: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 5-1 條 08/16 21:56
41F:→ prussian: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 08/16 21:56
42F:→ prussian: 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 08/16 21:57
43F:→ prussian: 之電子支付帳戶。 08/16 21:57
44F:→ prussian: 樓上你說什麼我沒聽清楚,可以再說一遍嗎 08/16 21:57
45F:→ prussian: 好像說了什麼很不得了而我不知道的事? 拜託再說一遍好咩 08/16 21:58
46F:推 nick0605: 所以 樓上認定一千多萬發行量的一卡通 都是記名囉 顆顆 08/16 22:20
47F:→ prussian: 所以樓上的無關又要追加但書了嗎 再轉啊 08/16 22:21
48F:推 nick0605: 我只是說出實情阿...更何況 關鍵字:符合一定條件者~ 08/16 22:31
49F:→ nick0605: 這個但書 也是prussian你補充的 我只是幫你強調這樣 08/16 22:34
50F:→ prussian: 好的謝謝。那請問票證和電支無關嗎? 有關嗎? dochi? 08/16 22:46
51F:推 nick0605: 一卡通大部分票證都非記名,所以無關囉! 08/16 22:48
一卡通要綁一卡通付,應該是只要將手上的一卡通做記名動作,就可以進行
綁定;但是悠遊卡的數位付,必須要另外申請一張記名卡,不能將現有的非
記名悠遊卡記名後,去綁定數位付。
52F:→ EProlling: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電支帳戶餘額也可以移 08/16 22:57
53F:→ EProlling: 轉到同用戶的記名電子票證上 08/16 22:57
54F:→ waynedd: 我有三張記名的一卡通,終於可以互轉了 08/16 23:05
55F:→ EProlling: 兩向的餘額移轉的規定都是"得",所以還要看一卡通公司 08/16 23:55
56F:→ EProlling: 要不要做或什麼時候推行 08/16 23:55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09:10:18
57F:推 nick0605: 我想某w你是不是搞錯某些事情惹,一卡通所謂的記名是用 08/17 11:32
58F:→ nick0605: 來卡片掛失補償的機制,而這裡講的記名式電子票證轉餘額 08/17 11:32
59F:→ nick0605: 到電支跟現有一卡通實體卡並無關係! 08/17 11:32
60F:推 nick0605: 要不然一卡通直接公告現有實體卡用戶可以記名直接加入li 08/17 11:39
61F:→ nick0605: nepay,何必再發那30萬張卡片來牙給! 08/17 11:39
個資告知事項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權益告知書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0四0:行銷業務。
0五九: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六0:金融爭議處理。
0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六七: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九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行銷服務。
一卡通優惠訊息通知。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出生年月日、相
片、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台端與本公司相關業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填載內容,
並以本公司與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台端或第三人(例如:合作發
行機構)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以下所列期限最長者為準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
3.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二)地區:以下列之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對象:
1.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合作發行之機構或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2.金融監理機關或依法有調查權或監理機關。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https://www.i-pass.com.tw/Miss
-------------------------------------------------------------------
我是從一卡通記名申請的個資使用宣告中推敲的,當然可以說是我自己腦補
,不過 823就可以知曉是要怎麼運作了。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1:47:57
62F:推 nick0605: 而且就算記名還有諸多限制,像記名式一卡通聯名卡有銀 08/17 11:52
63F:→ nick0605: 行自動加值500功能,如果這種卡片可以透過電支自由移轉 08/17 11:52
64F:→ nick0605: 卡內餘額到其他帳戶再提領出來,等於是利用信用卡套現, 08/17 11:52
65F:→ nick0605: 是違法的! 08/17 11:52
66F:→ prussian: 違哪條法呢你說說看啊? 08/17 12:14
67F:→ prussian: 30萬張卡有人託夢給你說那是票證了嗎? 08/17 12:14
68F:→ EProlling: 金管會開放可用信用卡儲值電支帳戶哦 08/17 12:15
69F:推 scottlu28: 所以歐付寶可以用聯名卡儲值電支帳戶阿 08/17 12:22
70F:推 nick0605: 信用卡可儲值電支帳戶,但應該是不能把儲值金額轉匯再 08/17 12:53
71F:→ nick0605: 提領出來!這樣等於是違法套現,公平交易法第21到第24 08/17 12:5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
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第 22 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
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
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
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
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
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
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
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
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
商品或服務者。
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
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
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
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
不適用之。
第 23 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
我資質駑鈍,請問公平交易法第21條到第24條,哪裡有規定「信用卡可儲值
電支帳戶,但應該是不能把儲值金額轉匯再提領出來」?
72F:→ nick0605: 條請看一下,最重有五年刑責附帶個人徵信紀錄登記黑名 08/17 12:53
73F:→ nick0605: 單! 08/17 12:5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
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
同法對於違反第21條至第24條的罰則中,也無看到「最重有五年刑責附帶個
人徵信紀錄登記黑名單」,不知道可否指點一二?
※同場加映
https://www.cardu.com.tw/news/detail.php?33013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草案通過後,未來電子支付帳戶內的金額,將允許以
信用卡方式儲值,以現階段國內信用卡蓬勃的發展,有機會因此帶動電子支
付機構的業務逐漸提升。
為避免出現「假刷卡、真套現」的情況,會限制以
信用卡儲值的金額,只能作為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
另外,
金管會雖然已經於 104年,同意讓民眾可把電子票證內的金額,移轉
至電子支付帳戶,且不限制必須為同名帳戶,但主要仍屬單向的資金流動。
金管會指出,
這波法規修改後,未來將開放雙向互通,也就是電子支付帳戶
內資金,也可以移轉至電子票證,但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帳戶,必須屬為同
一發行機構。
------------------------------------------------------------------
信用卡儲值避免套現金管會有預防手段;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帳戶「雙向」
金額移轉也是可行的,所以有記名的一卡通們,是有很大的機會透過一卡通
的電子支付帳戶(屬同一發行機構),讓各卡之間的金額相互流通。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3:59:22
第一,持卡人通過非法支取現金的行為一經發現,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將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196 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
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說好的公平交易法呢?
原文網址:
https://read01.com/oLyyE4D.html
75F:推 nick0605: 你自己也強調,信用卡儲值餘額僅能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 08/17 14:17
76F:→ nick0605: 易款項,請問一下要怎樣互轉? 08/17 14:17
若以信用卡儲值的款項加以註記,只能轉給第三人帳戶或是用於支付小額消
費,無法退註記為信用卡儲值之卡面餘額轉換為現金,若有退卡將退回該使
用者電子支付帳戶,這些應該都是可以作為防止假刷卡真套現的手段。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4:26:55
這篇是2007年的文章了,今年好像是2018年耶!
我了解尼董轉這一篇舊聞的原因了,「而刊登此類廣告,將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21條至第24條規定之嫌」,這是指
刊登廣告的業者違反廣告不實,而不是
這幾條規定在規範刷卡套現的事情;如果有業者將中國製商品宣傳為美國製
,也是會違反這幾條規定,不能因此就說這幾條是在規範中國製商品云云。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4:29:53
79F:推 nick0605: s網友感謝您,信用卡儲值歐付寶帳戶僅能交易不能餘額提 08/17 14:28
80F:→ nick0605: 領與轉匯 08/17 14:28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4:41:22
81F:推 nick0605: So,2007年刑法對於詐欺罪的罰則到現在應該沒改變吧顆顆 08/17 14:36
但是刑法第196條跟信用卡沒關係,第339條是只要任何詐欺犯罪都會適用這
條,2007年的情況是刷卡後店家扣除一些手續費給持卡人,或是持卡人刷卡
購物後,立即賣回給店家套現,因此要禁止刷卡購物嗎?(茶)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4:48:54
82F:推 nick0605: 顆顆,這就要看銀行要不要追究這種買空賣空的行為,再 08/17 15:06
83F:→ nick0605: 來信用卡刷卡消費退貨,所簽帳的刷卡金額也是退還信用 08/17 15:06
84F:→ nick0605: 卡內帳戶非直接退現給持卡人!這一點各家信用卡規範說 08/17 15:06
85F:→ nick0605: 的很清楚 08/17 15:06
86F:推 nick0605: 基本上你所講的套現行為本來就會違法,不會因為你在201 08/17 15:10
87F:→ nick0605: 8年就有所改變,相信發卡銀行跟店家簽訂pos機合約應該 08/17 15:10
88F:→ nick0605: 有明列細項規範,若商家違反合約銀行是可以喊告,另外 08/17 15:10
89F:→ nick0605: 套現持卡人也是犯罪關係人一樣逃不了 08/17 15:10
所以只要做好避免信用卡儲值套現,一樣是可以信用卡儲值電子支付帳戶,
並不會因為有可能的問題就禁止,不然刷卡購物就要被禁止了。(茶)
不過,說好的刑法第196條呢?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5:14:31
90F:推 nick0605: 刑法196條你自己提的,自己嗨成這樣給誰看? 08/17 15:15
你沒看你自己貼的文章內文嗎?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5:22:46
92F:推 nick0605: 我只提公平交易21~24條,還有轉貼文章出處,可沒提刑 08/17 15:23
93F:→ nick0605: 法196條,是你自己在那自嗨 08/17 15:23
原來尼董引述文章連結中都沒看內文的,我很認真看耶!所以才對於文中提
到刑法第196條有疑問,想知道哪裡規範了信用卡套現情事。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5:28:00
94F:推 nick0605: 我沒像你那麼有時間去研讀法條,重點是還搞錯法條還在 08/17 15:32
95F:→ nick0605: 自嗨 08/17 15:32
了解,所以尼董提的文章裏頭的法條不一定是尼董的意思,因為尼董沒有那
麼有時間去研讀法條。(茶)
不過我又認真的研究一下,尼董那篇文章中的刑法第196條是在這裡:
https://bit.ly/2Mlja4B
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
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
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
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5:39:27
96F:推 nick0605: 罰五年刑期是339條,文章出處也給你了 08/17 15:34
97F:推 nick0605: 至於貼那個連結只是要凸顯信用卡套現是違法行為,要怎 08/17 15:36
98F:→ nick0605: 樣罰就看銀行用什麼法條提 08/17 15:36
那說好的「附帶個人徵信紀錄登記黑名單」又在哪呢?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58), 08/17/2018 15:42:25
99F:推 nick0605: 拜託,信用卡使用規範裡面就有明確記錄,違反使用規定 08/17 19:37
100F:→ nick0605: 的持卡人銀行有權註銷卡片使用,甚至在聯徵中心登記異 08/17 19:37
101F:→ nick0605: 常,這是很基本的常識你不知道喔,信用卡非法套現已經 08/17 19:37
102F:→ nick0605: 是重大違規了,你覺得你這樣紀錄以後那個銀行會信任你 08/17 19:37
103F:→ waynedd: 感謝尼董指教,我真是才疏學淺了,不過還好這次沒用到中 08/17 23:06
104F:→ waynedd: 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茶) 08/17 23:06
105F:推 winsonatp: 這有什麼好吵的, 再幾天就知道答案了 08/18 00:06
106F:推 chihchingho: 壹讀是對岸的內容農場。 08/19 00:36
107F:→ chihchingho: 過去與特約商店串通以信用卡套現目前是觸犯刑法第339 08/19 00:46
108F:→ chihchingho: 條詐欺罪沒錯,但那種的行為態樣是假購買商品商店給 08/19 00:46
109F:→ chihchingho: 持卡人現金,與電票移轉到電支帳戶有別,討論法律沒 08/19 00:46
110F:→ chihchingho: 有比較案例事實的不同基本上是沒有意義的。另外要避 08/19 00:46
111F:→ chihchingho: 免利用聯名卡自動加值套現,基本上只要仿照銀行圈存 08/19 00:46
112F:→ chihchingho: 的概念圈住電票自動加值金額不能轉帳到電支即可,技 08/19 00:46
113F:→ chihchingho: 術上應可做到 08/19 00:46
114F:→ winsonatp: 要延期了 08/22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