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baway (迎接新挑戰)
看板IntlShopping
標題Re: 關於運費關稅之我見
時間Wed Jan 15 06:55:32 2014
原文恕刪
N板友提供自身做報關經驗非常可貴
M板友也提供了自身業務的經驗
兩者的差距可能在於商業報關跟一般報關(我猜的)
商業大宗包裹我不清楚
但事實上個人包裹關稅的計算稅基是會把運費算進去沒錯
走DHL或Fedex或UPS可能標簽上不會寫運費,發票上不會寫運費
但走USPS運費清楚寫在上面,課稅的時候海關確實會把運費算進去一起課稅
而走fedex類的貨運公司在不知道你實際運費多少,統一加20下去算
也是既有的政策
類似的案例google一下就可以查到了
ex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08367
http://webptt.com/m.aspx?n=bbs/IntlShopping/M.1192207888.A.51E.html
誠然如果免運費的商品又被抓出來加運費,會有double tax的問題
但是,這個是台灣海關的操作方式(也許有法源?)
要說不合理,it could be,但海關就是這麼做
要把錢要回來,就是拿證據去跟海關爭取
但花了心力以後去爭取回的金額跟付出的時間勞力是不是成正比
就見仁見智
N板友提的是報關公司的運作方式,以及理論上合理的課稅方式
M板友提的是根據他多年經驗得到的實務經驗,並不是無的放矢的錯誤資訊
這些是可以討論的點,也歡迎大家討論
但是對比兩位的口氣
N板友牽扯到M板友拉生意云云,就扯太遠了,扯人家生意怎樣並無助於板友釐清資訊
是以標記該文,請N板友稍微注意回應內容,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84.186.189
1F:推 nivi6462 :海關做法跟合理性其實並非等號,有很多時候大家都不 01/15 07:46
2F:→ nivi6462 :去爭取,積非成是 ! 事實上已經內含運費又外加計稅 01/15 07:47
3F:→ nivi6462 :這在邏輯上就說不通,而m網友叫網友請銷售公司全部 01/15 07:47
4F:→ nivi6462 :金額打"零" 這根本違法! 網路上不得推廣非法的做為, 01/15 07:48
5F:→ nivi6462 :這點就是他最可惡的一點! 而且贈品亦有價值,搞到最 01/15 07:48
6F:→ nivi6462 :後,最輸的就是呆呆去相信的網友! 運費本來就不是商 01/15 07:49
7F:→ nivi6462 :品價值的一部份,台灣海關可以不合邏輯兼暴力! 但是 01/15 07:49
8F:→ nivi6462 :不表示這就應該被漠視,台灣的海關太過主觀判決,大 01/15 07:50
9F:→ nivi6462 :概也就比大陸那種共產國家稍微好一點! 01/15 07:50
我不知道為什麼您要這麼激動。
首先您說的是您的理論
您說的運費不該被當作稅基來計算也許有其道理
然而理論跟實務本來就不一定會一致
理論上總統應該要大有為來領導一國,實際上呢?(誤XD)
目前原po的疑慮就在於運費是不是會被當作稅基來課稅
現在所有的理論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看實際上跟法理上是不是會把運費當作稅基來課稅呢?
moxv已經提出他的經驗,網路上也都查得到
中華民國海關會把運費算進去
實務上如果海關不知道運費是多少,報關的發票又沒寫,海關會自己加20美金下去算
實際上這個對消費者來說不一定是壞處
對運費超過20美金的包裹來說,賺到。
對運費不足20美金的包裹來說,只要你有收據以資證明,自然可以找海關申訴。
以原po的情形,當然可以提出證明他包裹免運
至於提到moxv講的請廠商運費打零
大家在國際購物的時候不是都希望能夠避稅
避稅的方法就是各顯神通
廠商如果願意幫忙把運費打成零,不知道這樣子真的有違法嗎?
不能否認moxv提出一條方法可以減少運費的申報
不知道為什麼N板友要這樣氣跳跳的?
而且moxv的那一句看起來還蠻明顯的是反諷法,不需要一直抓著打
大家都在朝同一個方向,該如何避免關稅or為什麼會被課稅,這樣來討論
意見不同在所難免,但結論應該是要知道實際上法律上海關怎麼處置
扯到海關不合邏輯兼暴力還是扯到台灣比共產國家稍微好一點
顯然是太無線上綱了
最後
上面SGANA提供的法條轉貼第29條如下
第29條(完稅價格之核估)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
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元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
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
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關稅法很清楚的規範了該課稅的內容為何,法條就在那邊,大家就照規矩來
這證明海關這麼做是依法行政,並不是所謂的"不合邏輯兼暴力"
真的要說海關有錯,是海關為什麼為了省事都估20不是估50還是80
害中華民國政府短收多少稅金XD。
大家都不是關稅達人,也不是報關行
不清楚實務法源本來就可以理性討論
請N板友冷靜冷靜@@
※ 編輯: gibaway 來自: 24.118.124.73 (01/15 10:09)
11F:推 shonbn :推 作報關業務結果也沒查法條就氣得要死 01/17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