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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tousa (....)》之銘言: : 剛剛發現:台北大學法律系劉宏恩老師已經把判決書全文在網路上貼出來了, : 不過檔案超大的喔,大家可以去看看。以下是劉宏恩老師的留言: : ======================================================== : ●蘇建和三人案:2007.06.29 高等法院判決書全文及相關資料 : 從朋友那邊取得高等法院92年矚再審一字第1號判決書全文的掃描檔。 : 檔案很大、頁數很多,有興趣的同學可自行下載: :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綜觀兇刀鑑定方面,高院此次判決文中,在鑑定報告方面,全採法務部 法醫所的報告為證據, 而全然推翻由被告方面所提出的疑問以及專家證人包括李昌鈺的證言 為"有趣"的部分~(還有一些蠻主觀的情緒語言,也是蠻特別的) 以下,為判決書接下來的大要~多為證據的證明力部分..就不多附學者見解了~ 二.實體部分 4. 兇刀不只一把,兇手不只一人的部分 (11) 關於李昌鈺提出四點,認為本案不能排除只有一人犯案的可能性 a.房間太小 b.照片顯示,噴溅形血跡多,顯示現場並無他人~ c.只有兩個鞋印 d.刀傷多並不表示作案人多~ 高院稱: a.證人吳唐接證言,房間其實很大,實際上可容納不只六人~ b.照片沒有照到屋頂跟牆壁,有其侷限性~且被告三人為先搜索財物,並非同時 擠進一個房間,並無容納不下的情形..以此推論兇手只有一人,顯然"漠視" "卷證資料"(應該是指被告的自白部分吧!),並與王文孝及三人自白有砍殺 被害人的說法相左... **這裡有點奇怪,專家證人的證言不就是要證明被告三人沒殺人,怎麼又會 把三人以及共同被告的自白證據提出來做反証??這似乎有點循環論證 之嫌?(竊以為) c.王文孝證詞中有清理現場的行為,所以有關於未採集到的血跡,以及鞋印, 並不表示不存在~ d.未解說 總言之,一人犯案說法,與卷證資料不合,所以不足採~ 並且,王文孝之所以被抓到,係因吳銘漢的薪水袋上有王的指紋才查獲,雖然, 現場並無採及到其他兇嫌的跡痕,但剛好可以與王文孝所指稱有清理過 命案現場的證言相符合,並且,既經清理,則就不能由現場的噴濺型血跡佐證 現場只有一人行兇~(而且,照片還不夠呢!!) **說實在,這裡高院凹的實在有點勉強~XD (12) 鑑定人紹耀華證明有開山刀痕跡,且部分傷痕不像是菜刀所為,適可證明 法醫所的鑑定為正確.. (13) 推翻證人蔡維楨的證言,質疑王文孝因安非他命之吸食,而有砍殺76刀之行為 高院認為,a.王文孝無吸安前科 b.無因吸安就醫或驗尿紀錄 c.王在服役中, 並無人察覺其有吸安之病症...既無證據證明王有吸安,其證言即純屬臆測 不足採... **Q:有人吸毒會自己去驗尿就醫的嗎?還會自己告訴同袍喔? 5. 既然無法證明王文孝一人所為,一人砍79刀,則三人所提出的不在場證明,均屬於 "不可信", 且為推塘之言~ 6. 雖現場無採集到三人指紋,但由吳之薪資袋採集到王文孝的指紋,而抓到王文孝 又王供稱:其係有清理過現場,且先殺人後又搜括財物.與現場鑑識相符~並且蘇等 三人之自白亦供稱,有先殺人後搜括財物的行為...與王文孝的供詞相符~ **講了很多,總之,所有依據就是三人的自白,佐以王文孝的證據,從頭至尾 並無三人犯案現場證據~ 7. 警棍是因王文孝之供找到的,雖然沒用到,但並不能證明三人無犯案~ 8. 辯護人質疑檢察官前三人自白的真實性~ 本院再審勘驗錄音帶,查無與警訊相矛盾之處,認為如三人並無犯罪,則應大呼 無罪,但錄音帶並無其言,只說(蘇建和)希望法律給我重新做人的機會~ 顯見自白訊問內容屬實.. 9. 辯護人稱吳夫婦並非當場死亡,與三人所供述"當場殺死二人"有出入.. 高院稱:出血量用來推斷死亡時間,容有誤會~ 10. 王文孝的犯罪事實,有其自白,指紋,相驗結果,以及扣案證物,以及王文忠之 把風自白可資證明,又三人的自白與王文孝的證言相符,故足以佐證,三人參與 本案共同強盜殺人的犯罪事實,故李昌鈺之犯罪一人所為說,純屬臆測之詞~ **看倌由這一部分即可知道,法院並無法掌握三人犯案的直接證據,只能由 三人當初的自白,再加上王文孝本人的直接間接證據,而依學者見解是使共同 被告的證據或自白,虛擬為被告的自白或證據,而156條第二項要求,被告的自白須 需要有補強證據,那共同被告的自白是不是可以互為補強證據呢? 學者稱:共同被告的自白有利害衝突,容易嫁禍他人,不符合真實比例極高, 故為貫徹156二項的立法意旨,法院仍應調查其他事証.. 11. 共犯或共同被告的自白,均屬於供述證據的一種,與物證或文書證據並無相異~ 雖因個人經驗,記憶能力,觀察角度,表達能力,有所不同,但法官仍能以經驗法則 以及論理法則加以判斷,故雖共同被告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形,若於真實性無礙時, 及非不得予以採信~否則法官依經驗或論理法則之自由心証之功能即為俱廢~ 先到這裡吧!!好累喔!!午餐還沒吃呢!!下面的內容等晚上再接再厲吧!! 大家可以做個參考~也歡迎大家給予指正... 文中並非全用高院之用語,但大概意思應該有到,希望大家不要介意啊!! -- ~傷心人沒目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54.237
1F:推 engram:很好奇,在學者稱為刑事訴訟新紀元的現在,居然有此為判有罪 06/30 16:38
2F:→ engram:而枉顧被告防禦權,一心只抓著當年的被告自白作為證據的判決 06/30 16:39
3F:→ engram:反正千錯萬錯,不要怪我當年亂判,也不要以為現在的高院就會 06/30 16:40
4F:→ engram:不顧同僚情誼,給你翻盤的機會,就怪你自己當初,不頂著點,而 06/30 16:41
5F:→ engram:簽下自白書~~沒聽過一失足成千古恨嗎?(高院:哈哈哈~打我啊) 06/30 16:41
6F:推 neck:很好奇,縱使認為不只一人犯案,也無法證明是本案被告犯案 07/01 18:41
7F:→ neck:而且法官都是在說「不能證明三人沒犯案」,現在是有罪推定 07/01 18:44
8F:→ neck:的時代嗎?再說,跟王文孝供述不符就不可信,這是啥推論? 07/01 18:44
9F:→ neck:自由心証也不是這樣子搞的... 07/01 18:45
10F:推 ikjhyu:蘇等三個人說有刑求, 檢察官和警察都說沒有刑求 07/01 19:24
11F:→ ikjhyu:那一定有一邊說謊,關鍵就是到底有沒有刑求 07/01 19:25
12F:→ ikjhyu:不過實在很難想像有這種檢察官和警察,都16年了 07/01 19:26
13F:→ ikjhyu:即便是有刑求承認又不是什麼重罪, 非得致人與死?? 07/01 19:26
14F:推 ikjhyu:16年了, 這種事情可能嗎? 07/01 19:29
15F:→ ikjhyu:而此案經過數次審理,經手50幾位法官, 均無法判無罪 07/01 19:29
16F:→ ikjhyu:如果說一兩位法官草菅人命或是一時腦殘判錯,那有可能 07/01 19:32
17F:→ ikjhyu:但是50幾位法官都不法判無罪, 就不是法官腦殘,而是大有內情 07/01 19:33
18F:推 ikjhyu:個人實在比較相信他們三個有犯案 07/01 19:45
19F:→ ikjhyu:但是因為辦案人員的疏失, 可能很難判有罪 07/01 19:46
20F:推 midstrong:五十幾個法官的不會錯這種論點請參考懲治盜匪條例事件 07/01 20:26
21F:推 kimura0322:被告主張有刑求,歷任法官也都有加以調查,但調查結果都 07/01 20:52
22F:→ kimura0322:是認為沒有,所以才讓當年的自白有證據能力 07/01 20:53
23F:→ kimura0322:其實在修法前,律師不能陪同警訊時代的被告,一堆都是用 07/01 21:06
24F:→ kimura0322:這套來翻供的,要說是律師的慣用技倆也不為過,所以法官 07/01 21:07
25F:→ kimura0322:這種主張聽多了,自然會覺得要有很明確的證據才能認定你 07/01 21:07
26F:→ kimura0322:有被刑求,不然大家都這樣講我沒辦法辦案。而認罪自白主 07/01 21:08
27F:→ kimura0322:張是刑求的結果,法院認為不能證實就是沒有,這情況我不쐠 07/01 21:09
28F:→ kimura0322:覺得有違無罪推定,因為這是當時制度的問題法官也不得已 07/01 21:10
29F:→ kimura0322:,不然每個律師都會跟被告說:認罪了?沒關係說被刑求就好 07/01 21:12
30F:推 Vayu:一樓沒有仔細看上一篇文章啊?把責任全推給死人,死無對證才 07/02 11:29
31F:→ Vayu:翻供,我是法官我也不信。正詞反覆本來就屬於法官的判斷心證ꄠ 07/02 11:30
32F:推 midstrong:他們一審就翻供,不是等到現在.沒有證據明確證明犯罪就 07/02 14:50
33F:→ midstrong:應該是無罪.不然刑事訴訟法是定心酸的喔 07/02 14:51
34F:推 Vayu:一審翻供也是那個死阿兵哥被槍決之後的事,順便問一下,現在ꨠ 07/02 15:35
35F:→ Vayu:這種情勢,被害著無權無勢(一個老人+一個病患)。被告方 07/02 15:36
36F:→ Vayu:有一票「人權團體」、「訴訟扶助」在幫忙撐著,之前又有無罪꜠ 07/02 15:37
37F:→ Vayu:判決出現(就前一個)。這種狀況法官判決無罪比較需要勇氣 07/02 15:38
38F:→ Vayu:還是判決有罪(甚至死刑)比較需要勇氣?所謂5X個法官的亡靈묠 07/02 15:39
39F:→ Vayu:真的有那麼大的影響力嗎? 07/02 15:40
40F:推 midstrong:還沒槍決前就要求對質,法官不准除非你認為就是他們做的 07/02 15:45
41F:→ midstrong:否則這種問題無意義.而且不是找出真兇才是對得起被害人 07/02 15:46
42F:→ midstrong:跟家屬嗎?像這樣搞得不清不楚難道是蘇等三人的問題嗎? 07/02 15:47
43F:→ midstrong:對不起被害人又沒有勇氣承認錯誤是司法系統. 07/02 15:47
44F:→ midstrong:結果既迫害了被害者,也迫害了蘇建和他們. 07/02 15:48
45F:推 chosenone:被害人需要的是找出真兇而不是隨便找個人頂罪。沒事把被 07/02 21:47
46F:→ chosenone:害者掛在嘴上的社會壓力只會迫使司法人員隨便找個人來頂 07/02 21:51
47F:→ chosenone:罪。人權團體又不是吃飽太閒,為什麼他們不說陳進興和張 07/02 21:52
48F:→ chosenone:錫民無罪? 07/02 21:54
49F:推 Vayu:那王文孝的部分要不要也翻一翻案?? 07/02 21:57
50F:推 Vayu:照樓上的說法,連王文孝的部分也要一起檢討啊! 07/02 22:02
51F:→ Vayu:但是,我想如果我做壞事被抓到,我只會拖我討厭的人下水, 07/02 22:06
52F:→ Vayu:不會害我朋友跟兄弟,如果他們沒有,我打死也不會拖累他們 07/02 22:07
53F:→ Vayu:一般人應該是這樣吧? 那麼,三個待審嫌犯能說是被「隨便抓ꠠ 07/02 22:08
54F:→ Vayu:來頂罪」的嗎? 07/02 22:09
55F:推 lllii:王文孝怎麼想的誰知道???個人認為在被刑求+亂套筆錄交差下, 07/02 22:47
56F:→ lllii:是很有可能得到一份有莫名其妙名字的"同夥"名單 07/02 22:49
57F:→ lllii:說不定拖討厭人下水,警方還會說邏輯不通,欠扁~ 07/02 22:50
58F:推 midstrong:王文孝從紀錄看來沒有大問題.被犯人討厭跟被拖下水有何 07/02 22:55
59F:→ midstrong:關聯?難道被嫌疑犯討厭的人就一定做甚麼非法的事情?而且 07/02 22:56
60F:→ midstrong:事後顯示蘇等人跟王文孝幾乎不認識.只能說他們倒楣. 07/02 22:57
61F:推 lllii:蘇三人是王的弟弟的朋友....印象中... 07/02 22:59
62F:推 chosenone:蘇是王文忠國小同學,劉則是王文忠國中同學,莊是劉的朋 07/03 17:19
63F:→ chosenone:友。王文孝和蘇、劉二人不熟,和莊根本不認識。 07/03 17:25
64F:噓 Raiy:姓V的不要亂放砲 薪水袋上面有王的指紋 幫王翻案個屁阿! 07/04 01:01
65F:→ Raiy:不懂不要亂吠 這裡不是黑特版 馬的 07/04 01:02
66F:→ Raiy:還被害人咧 現在重點是有沒有抓對人 甘被害人屁事 07/04 01:03
67F:推 kimura0322:我贊同V大,如果照蘇等三人現在的說法,他們根本不認識王 07/04 01:32
68F:→ kimura0322:文孝,你覺得如果一個人要隨便拖人下水,會去拖從來沒有 07/04 01:33
69F:→ kimura0322:同住在一起過的異父兄弟,和他的朋友,而且還一次三個嗎? 07/04 01:34
70F:→ kimura0322:79刀一個人砍警察覺得太扯,那我再拖一個就好,一人40刀 07/04 01:34
71F:→ kimura0322:就不扯了吧,不然我再拖兩個也可以~ 但他是全盤拖出,包 07/04 01:35
72F:→ kimura0322:括把風的自己異父兄弟都講了,而且那些人一開始也都承認 07/04 01:36
73F:→ kimura0322:,大家講起來的案情又差不多,所以那份自白才那麼重要。눠 07/04 01:36
74F:→ kimura0322:從一起砍人,變成根本互相不認識,這樣扯的翻供他們說是 07/04 01:38
75F:→ kimura0322:因為刑求,但咫S查不出來有刑求,我是法官我也不信他們。 07/04 01:39
76F:→ kimura0322:別再說沒有證據,自白就是證據,刑求只是他們單方面說的, 07/04 01:40
77F:→ kimura0322:王文孝證詞也是證據,這證詞出於刑求也是他們在說而已。 07/04 01:41
78F:推 midstrong:刑事訴訟法和釋字582先複習複習再來討論比較好 07/04 09:21
79F:推 Vayu:樓上的R大....小弟講反話您都聽不出來嗎?當然不可能幫王文孝 07/04 09:44
80F:推 lllii:自白到底怎麼得來的??去找出當年汐止分局刑警,或可解祕 07/04 22:38
81F:推 chosenone:這不是在八卦版被圍剿的K大嗎?你講的這些在八卦版早被 07/04 22:54
82F:→ chosenone:人家反駁過了,你不回去把他們駁倒反而跑來這跳針? 07/04 22:58
83F:→ chosenone:刑求是他們單方面說的,可自白書也是他們單方面說的,怎 07/04 23:01
84F:→ chosenone:麼你只相信自白不相信刑求啊? 07/04 23:01
85F:推 chosenone:至於自白,可上網找找司改會和監察院的報告,在八卦版搜 07/04 23:08
86F:→ chosenone:尋蘇,應該可以找到不少連結。 07/04 23:10
87F:推 RobertAlexy:某K根本不知道情況不知道再放炮個三小 07/05 00:37
88F:→ RobertAlexy:蘇建和他們只認識王文忠 只是剛好那天王文孝放假 07/05 00:38
89F:→ RobertAlexy:王文忠出去玩順便找他哥 後來王文孝就自己先回去 07/05 00:38
90F:→ RobertAlexy:警方要王文孝咬當天晚上出去玩的人出來當共犯 07/05 00:39
91F:→ RobertAlexy:王文忠連他們名子都不知道 口供改了三次才出現名子 07/05 00:40
92F:→ RobertAlexy:只擁有刑求嫌疑的自白而不需要證據就可以定罪 07/05 00:40
93F:→ RobertAlexy:那台灣破案率邁向百分百就簡單了 07/05 00:41
94F:→ RobertAlexy:刑案發生抓個遊民來打一打 自白出來就可以破案了 07/05 00:42
95F:推 RobertAlexy:第五個推文的王文忠應該要改成王文孝 07/05 00:55
96F:推 kimura0322:什麼相信自白還相信刑求= = 法院查過了大哥...我信法院 07/05 09:04
97F:→ kimura0322:一直刑求刑求的才是跳針,尤其像樓上這種報紙看來的東西 07/05 09:09
98F:→ kimura0322:,他寧願信這個也不信法院。還講的好像他在場看到一樣 07/05 09:11
99F:推 lllii:1.在那個年代,受刑求機率很大 2.三人都有空白時間 3.監察院 07/05 10:35
100F:→ lllii:早已糾舉此案刑求部份 07/05 10:36
101F:推 Janius:在這巧遇K大= =" 不知您看過八卦版內的回文嗎^^" 07/05 16:48
102F:→ Janius:也建議K大,看看下面M大所PO的李昌鈺對答紀錄,了解不同觀點 07/05 16:49
103F:→ Janius:這篇 moonshade R: 蘇建和三人案:高院判決全文<簡版第二部> 07/05 16:50
104F:噓 Raiy:監察院報告某K只會裝死帶過就對了 已經在八卦被定到爆 07/06 23:05
105F:→ Raiy:還趕出來丟人現眼 07/06 23:06
106F:推 arthur1018:R大你噓到我了 07/0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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