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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tousa (....)》之铭言: : 刚刚发现:台北大学法律系刘宏恩老师已经把判决书全文在网路上贴出来了, : 不过档案超大的喔,大家可以去看看。以下是刘宏恩老师的留言: : ======================================================== : ●苏建和三人案:2007.06.29 高等法院判决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 从朋友那边取得高等法院92年瞩再审一字第1号判决书全文的扫描档。 : 档案很大、页数很多,有兴趣的同学可自行下载: :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综观凶刀监定方面,高院此次判决文中,在监定报告方面,全采法务部 法医所的报告为证据, 而全然推翻由被告方面所提出的疑问以及专家证人包括李昌钰的证言 为"有趣"的部分~(还有一些蛮主观的情绪语言,也是蛮特别的) 以下,为判决书接下来的大要~多为证据的证明力部分..就不多附学者见解了~ 二.实体部分 4. 凶刀不只一把,凶手不只一人的部分 (11) 关於李昌钰提出四点,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只有一人犯案的可能性 a.房间太小 b.照片显示,喷溅形血迹多,显示现场并无他人~ c.只有两个鞋印 d.刀伤多并不表示作案人多~ 高院称: a.证人吴唐接证言,房间其实很大,实际上可容纳不只六人~ b.照片没有照到屋顶跟墙壁,有其局限性~且被告三人为先搜索财物,并非同时 挤进一个房间,并无容纳不下的情形..以此推论凶手只有一人,显然"漠视" "卷证资料"(应该是指被告的自白部分吧!),并与王文孝及三人自白有砍杀 被害人的说法相左... **这里有点奇怪,专家证人的证言不就是要证明被告三人没杀人,怎麽又会 把三人以及共同被告的自白证据提出来做反证??这似乎有点循环论证 之嫌?(窃以为) c.王文孝证词中有清理现场的行为,所以有关於未采集到的血迹,以及鞋印, 并不表示不存在~ d.未解说 总言之,一人犯案说法,与卷证资料不合,所以不足采~ 并且,王文孝之所以被抓到,系因吴铭汉的薪水袋上有王的指纹才查获,虽然, 现场并无采及到其他凶嫌的迹痕,但刚好可以与王文孝所指称有清理过 命案现场的证言相符合,并且,既经清理,则就不能由现场的喷溅型血迹佐证 现场只有一人行凶~(而且,照片还不够呢!!) **说实在,这里高院凹的实在有点勉强~XD (12) 监定人绍耀华证明有开山刀痕迹,且部分伤痕不像是菜刀所为,适可证明 法医所的监定为正确.. (13) 推翻证人蔡维桢的证言,质疑王文孝因安非他命之吸食,而有砍杀76刀之行为 高院认为,a.王文孝无吸安前科 b.无因吸安就医或验尿纪录 c.王在服役中, 并无人察觉其有吸安之病症...既无证据证明王有吸安,其证言即纯属臆测 不足采... **Q:有人吸毒会自己去验尿就医的吗?还会自己告诉同袍喔? 5. 既然无法证明王文孝一人所为,一人砍79刀,则三人所提出的不在场证明,均属於 "不可信", 且为推塘之言~ 6. 虽现场无采集到三人指纹,但由吴之薪资袋采集到王文孝的指纹,而抓到王文孝 又王供称:其系有清理过现场,且先杀人後又搜括财物.与现场监识相符~并且苏等 三人之自白亦供称,有先杀人後搜括财物的行为...与王文孝的供词相符~ **讲了很多,总之,所有依据就是三人的自白,佐以王文孝的证据,从头至尾 并无三人犯案现场证据~ 7. 警棍是因王文孝之供找到的,虽然没用到,但并不能证明三人无犯案~ 8. 辩护人质疑检察官前三人自白的真实性~ 本院再审勘验录音带,查无与警讯相矛盾之处,认为如三人并无犯罪,则应大呼 无罪,但录音带并无其言,只说(苏建和)希望法律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显见自白讯问内容属实.. 9. 辩护人称吴夫妇并非当场死亡,与三人所供述"当场杀死二人"有出入.. 高院称:出血量用来推断死亡时间,容有误会~ 10. 王文孝的犯罪事实,有其自白,指纹,相验结果,以及扣案证物,以及王文忠之 把风自白可资证明,又三人的自白与王文孝的证言相符,故足以佐证,三人参与 本案共同强盗杀人的犯罪事实,故李昌钰之犯罪一人所为说,纯属臆测之词~ **看倌由这一部分即可知道,法院并无法掌握三人犯案的直接证据,只能由 三人当初的自白,再加上王文孝本人的直接间接证据,而依学者见解是使共同 被告的证据或自白,虚拟为被告的自白或证据,而156条第二项要求,被告的自白须 需要有补强证据,那共同被告的自白是不是可以互为补强证据呢? 学者称:共同被告的自白有利害冲突,容易嫁祸他人,不符合真实比例极高, 故为贯彻156二项的立法意旨,法院仍应调查其他事证.. 11. 共犯或共同被告的自白,均属於供述证据的一种,与物证或文书证据并无相异~ 虽因个人经验,记忆能力,观察角度,表达能力,有所不同,但法官仍能以经验法则 以及论理法则加以判断,故虽共同被告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形,若於真实性无碍时, 及非不得予以采信~否则法官依经验或论理法则之自由心证之功能即为俱废~ 先到这里吧!!好累喔!!午餐还没吃呢!!下面的内容等晚上再接再厉吧!! 大家可以做个参考~也欢迎大家给予指正... 文中并非全用高院之用语,但大概意思应该有到,希望大家不要介意啊!! -- ~伤心人没目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54.237
1F:推 engram:很好奇,在学者称为刑事诉讼新纪元的现在,居然有此为判有罪 06/30 16:38
2F:→ engram:而枉顾被告防御权,一心只抓着当年的被告自白作为证据的判决 06/30 16:39
3F:→ engram:反正千错万错,不要怪我当年乱判,也不要以为现在的高院就会 06/30 16:40
4F:→ engram:不顾同僚情谊,给你翻盘的机会,就怪你自己当初,不顶着点,而 06/30 16:41
5F:→ engram:签下自白书~~没听过一失足成千古恨吗?(高院:哈哈哈~打我啊) 06/30 16:41
6F:推 neck:很好奇,纵使认为不只一人犯案,也无法证明是本案被告犯案 07/01 18:41
7F:→ neck:而且法官都是在说「不能证明三人没犯案」,现在是有罪推定 07/01 18:44
8F:→ neck:的时代吗?再说,跟王文孝供述不符就不可信,这是啥推论? 07/01 18:44
9F:→ neck:自由心证也不是这样子搞的... 07/01 18:45
10F:推 ikjhyu:苏等三个人说有刑求, 检察官和警察都说没有刑求 07/01 19:24
11F:→ ikjhyu:那一定有一边说谎,关键就是到底有没有刑求 07/01 19:25
12F:→ ikjhyu:不过实在很难想像有这种检察官和警察,都16年了 07/01 19:26
13F:→ ikjhyu:即便是有刑求承认又不是什麽重罪, 非得致人与死?? 07/01 19:26
14F:推 ikjhyu:16年了, 这种事情可能吗? 07/01 19:29
15F:→ ikjhyu:而此案经过数次审理,经手50几位法官, 均无法判无罪 07/01 19:29
16F:→ ikjhyu:如果说一两位法官草菅人命或是一时脑残判错,那有可能 07/01 19:32
17F:→ ikjhyu:但是50几位法官都不法判无罪, 就不是法官脑残,而是大有内情 07/01 19:33
18F:推 ikjhyu:个人实在比较相信他们三个有犯案 07/01 19:45
19F:→ ikjhyu:但是因为办案人员的疏失, 可能很难判有罪 07/01 19:46
20F:推 midstrong:五十几个法官的不会错这种论点请参考惩治盗匪条例事件 07/01 20:26
21F:推 kimura0322:被告主张有刑求,历任法官也都有加以调查,但调查结果都 07/01 20:52
22F:→ kimura0322:是认为没有,所以才让当年的自白有证据能力 07/01 20:53
23F:→ kimura0322:其实在修法前,律师不能陪同警讯时代的被告,一堆都是用 07/01 21:06
24F:→ kimura0322:这套来翻供的,要说是律师的惯用技俩也不为过,所以法官 07/01 21:07
25F:→ kimura0322:这种主张听多了,自然会觉得要有很明确的证据才能认定你 07/01 21:07
26F:→ kimura0322:有被刑求,不然大家都这样讲我没办法办案。而认罪自白主 07/01 21:08
27F:→ kimura0322:张是刑求的结果,法院认为不能证实就是没有,这情况我不쐠 07/01 21:09
28F:→ kimura0322:觉得有违无罪推定,因为这是当时制度的问题法官也不得已 07/01 21:10
29F:→ kimura0322:,不然每个律师都会跟被告说:认罪了?没关系说被刑求就好 07/01 21:12
30F:推 Vayu:一楼没有仔细看上一篇文章啊?把责任全推给死人,死无对证才 07/02 11:29
31F:→ Vayu:翻供,我是法官我也不信。正词反覆本来就属於法官的判断心证ꄠ 07/02 11:30
32F:推 midstrong:他们一审就翻供,不是等到现在.没有证据明确证明犯罪就 07/02 14:50
33F:→ midstrong:应该是无罪.不然刑事诉讼法是定心酸的喔 07/02 14:51
34F:推 Vayu:一审翻供也是那个死阿兵哥被枪决之後的事,顺便问一下,现在ꨠ 07/02 15:35
35F:→ Vayu:这种情势,被害着无权无势(一个老人+一个病患)。被告方 07/02 15:36
36F:→ Vayu:有一票「人权团体」、「诉讼扶助」在帮忙撑着,之前又有无罪꜠ 07/02 15:37
37F:→ Vayu:判决出现(就前一个)。这种状况法官判决无罪比较需要勇气 07/02 15:38
38F:→ Vayu:还是判决有罪(甚至死刑)比较需要勇气?所谓5X个法官的亡灵묠 07/02 15:39
39F:→ Vayu:真的有那麽大的影响力吗? 07/02 15:40
40F:推 midstrong:还没枪决前就要求对质,法官不准除非你认为就是他们做的 07/02 15:45
41F:→ midstrong:否则这种问题无意义.而且不是找出真凶才是对得起被害人 07/02 15:46
42F:→ midstrong:跟家属吗?像这样搞得不清不楚难道是苏等三人的问题吗? 07/02 15:47
43F:→ midstrong:对不起被害人又没有勇气承认错误是司法系统. 07/02 15:47
44F:→ midstrong:结果既迫害了被害者,也迫害了苏建和他们. 07/02 15:48
45F:推 chosenone:被害人需要的是找出真凶而不是随便找个人顶罪。没事把被 07/02 21:47
46F:→ chosenone:害者挂在嘴上的社会压力只会迫使司法人员随便找个人来顶 07/02 21:51
47F:→ chosenone:罪。人权团体又不是吃饱太闲,为什麽他们不说陈进兴和张 07/02 21:52
48F:→ chosenone:锡民无罪? 07/02 21:54
49F:推 Vayu:那王文孝的部分要不要也翻一翻案?? 07/02 21:57
50F:推 Vayu:照楼上的说法,连王文孝的部分也要一起检讨啊! 07/02 22:02
51F:→ Vayu:但是,我想如果我做坏事被抓到,我只会拖我讨厌的人下水, 07/02 22:06
52F:→ Vayu:不会害我朋友跟兄弟,如果他们没有,我打死也不会拖累他们 07/02 22:07
53F:→ Vayu:一般人应该是这样吧? 那麽,三个待审嫌犯能说是被「随便抓ꠠ 07/02 22:08
54F:→ Vayu:来顶罪」的吗? 07/02 22:09
55F:推 lllii:王文孝怎麽想的谁知道???个人认为在被刑求+乱套笔录交差下, 07/02 22:47
56F:→ lllii:是很有可能得到一份有莫名其妙名字的"同夥"名单 07/02 22:49
57F:→ lllii:说不定拖讨厌人下水,警方还会说逻辑不通,欠扁~ 07/02 22:50
58F:推 midstrong:王文孝从纪录看来没有大问题.被犯人讨厌跟被拖下水有何 07/02 22:55
59F:→ midstrong:关联?难道被嫌疑犯讨厌的人就一定做甚麽非法的事情?而且 07/02 22:56
60F:→ midstrong:事後显示苏等人跟王文孝几乎不认识.只能说他们倒楣. 07/02 22:57
61F:推 lllii:苏三人是王的弟弟的朋友....印象中... 07/02 22:59
62F:推 chosenone:苏是王文忠国小同学,刘则是王文忠国中同学,庄是刘的朋 07/03 17:19
63F:→ chosenone:友。王文孝和苏、刘二人不熟,和庄根本不认识。 07/03 17:25
64F:嘘 Raiy:姓V的不要乱放炮 薪水袋上面有王的指纹 帮王翻案个屁阿! 07/04 01:01
65F:→ Raiy:不懂不要乱吠 这里不是黑特版 马的 07/04 01:02
66F:→ Raiy:还被害人咧 现在重点是有没有抓对人 甘被害人屁事 07/04 01:03
67F:推 kimura0322:我赞同V大,如果照苏等三人现在的说法,他们根本不认识王 07/04 01:32
68F:→ kimura0322:文孝,你觉得如果一个人要随便拖人下水,会去拖从来没有 07/04 01:33
69F:→ kimura0322:同住在一起过的异父兄弟,和他的朋友,而且还一次三个吗? 07/04 01:34
70F:→ kimura0322:79刀一个人砍警察觉得太扯,那我再拖一个就好,一人40刀 07/04 01:34
71F:→ kimura0322:就不扯了吧,不然我再拖两个也可以~ 但他是全盘拖出,包 07/04 01:35
72F:→ kimura0322:括把风的自己异父兄弟都讲了,而且那些人一开始也都承认 07/04 01:36
73F:→ kimura0322:,大家讲起来的案情又差不多,所以那份自白才那麽重要。눠 07/04 01:36
74F:→ kimura0322:从一起砍人,变成根本互相不认识,这样扯的翻供他们说是 07/04 01:38
75F:→ kimura0322:因为刑求,但咫S查不出来有刑求,我是法官我也不信他们。 07/04 01:39
76F:→ kimura0322:别再说没有证据,自白就是证据,刑求只是他们单方面说的, 07/04 01:40
77F:→ kimura0322:王文孝证词也是证据,这证词出於刑求也是他们在说而已。 07/04 01:41
78F:推 midstrong:刑事诉讼法和释字582先复习复习再来讨论比较好 07/04 09:21
79F:推 Vayu:楼上的R大....小弟讲反话您都听不出来吗?当然不可能帮王文孝 07/04 09:44
80F:推 lllii:自白到底怎麽得来的??去找出当年汐止分局刑警,或可解秘 07/04 22:38
81F:推 chosenone:这不是在八卦版被围剿的K大吗?你讲的这些在八卦版早被 07/04 22:54
82F:→ chosenone:人家反驳过了,你不回去把他们驳倒反而跑来这跳针? 07/04 22:58
83F:→ chosenone:刑求是他们单方面说的,可自白书也是他们单方面说的,怎 07/04 23:01
84F:→ chosenone:麽你只相信自白不相信刑求啊? 07/04 23:01
85F:推 chosenone:至於自白,可上网找找司改会和监察院的报告,在八卦版搜 07/04 23:08
86F:→ chosenone:寻苏,应该可以找到不少连结。 07/04 23:10
87F:推 RobertAlexy:某K根本不知道情况不知道再放炮个三小 07/05 00:37
88F:→ RobertAlexy:苏建和他们只认识王文忠 只是刚好那天王文孝放假 07/05 00:38
89F:→ RobertAlexy:王文忠出去玩顺便找他哥 後来王文孝就自己先回去 07/05 00:38
90F:→ RobertAlexy:警方要王文孝咬当天晚上出去玩的人出来当共犯 07/05 00:39
91F:→ RobertAlexy:王文忠连他们名子都不知道 口供改了三次才出现名子 07/05 00:40
92F:→ RobertAlexy:只拥有刑求嫌疑的自白而不需要证据就可以定罪 07/05 00:40
93F:→ RobertAlexy:那台湾破案率迈向百分百就简单了 07/05 00:41
94F:→ RobertAlexy:刑案发生抓个游民来打一打 自白出来就可以破案了 07/05 00:42
95F:推 RobertAlexy:第五个推文的王文忠应该要改成王文孝 07/05 00:55
96F:推 kimura0322:什麽相信自白还相信刑求= = 法院查过了大哥...我信法院 07/05 09:04
97F:→ kimura0322:一直刑求刑求的才是跳针,尤其像楼上这种报纸看来的东西 07/05 09:09
98F:→ kimura0322:,他宁愿信这个也不信法院。还讲的好像他在场看到一样 07/05 09:11
99F:推 lllii:1.在那个年代,受刑求机率很大 2.三人都有空白时间 3.监察院 07/05 10:35
100F:→ lllii:早已纠举此案刑求部份 07/05 10:36
101F:推 Janius:在这巧遇K大= =" 不知您看过八卦版内的回文吗^^" 07/05 16:48
102F:→ Janius:也建议K大,看看下面M大所PO的李昌钰对答纪录,了解不同观点 07/05 16:49
103F:→ Janius:这篇 moonshade R: 苏建和三人案:高院判决全文<简版第二部> 07/05 16:50
104F:嘘 Raiy:监察院报告某K只会装死带过就对了 已经在八卦被定到爆 07/06 23:05
105F:→ Raiy:还赶出来丢人现眼 07/06 23:06
106F:推 arthur1018:R大你嘘到我了 07/0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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