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們要快樂*)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善意取得與禁治產之問題~
時間Fri Feb 20 23:00:10 2009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若"禁治產人"~
: 就他人之物~
: 為處分行為~
: 讓與善意第三人~
: 該行為無效是無庸置疑的~
: 但我的問題是~
: 該受讓人是否能主張"善意取得呢??????"
: p.s.
: 通常遇到的問題都是~
: 禁治產人對自己之物為處分行為~
: 因該禁治產人並非"無權處分人"~
: 只是"無處分之能力~"
: 故並不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
: 以上~
: 先感謝回答我的各位~
這問題我也想知道XD
記得在王澤鑑老師的民總上,有提到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此一行為
書上似乎是寫說,德國學說有認為是中性行為,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做這一個行為
書上寫的是"無權處分有效"(印象中)
我的解讀是,該學說只是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無權處分"的"行為能力"
而並非是指他的無權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否則原所有權人不是太倒楣了XD
所以,接下來就依照無權處分善意取得之規定處理而定其效果
可是,印象中有位學者認為,善意取得之要件只限於含有"處分人無處分權"此一瑕疵
若處分人不但沒有處分權,而且行為能力有欠缺時,就是所謂"雙重瑕疵"
此時第三人並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抱歉...我忘記該學者所持理由了)
因此,不管是我說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該位學者不認為該行為是中性行為)
或是原po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在該學者脈絡下應該都是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
請強者解惑了...一般書上,民總以及物權的書查過了都沒有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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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32.21
1F:推 Polyphemus:先謝謝您的回答~另外~我會問這問題~也是和您一樣~找過 02/20 23:14
2F:→ Polyphemus:幾本民總和物權的書~都沒有詳細提到這個問題~^^ 02/20 23:14
3F:→ kokora:「中性行為」是一個讓我對民法感到很混亂的東西 02/20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