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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 若"禁治产人"~ : 就他人之物~ : 为处分行为~ : 让与善意第三人~ : 该行为无效是无庸置疑的~ : 但我的问题是~ : 该受让人是否能主张"善意取得呢??????" : p.s. : 通常遇到的问题都是~ : 禁治产人对自己之物为处分行为~ : 因该禁治产人并非"无权处分人"~ : 只是"无处分之能力~" : 故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 以上~ : 先感谢回答我的各位~ 这问题我也想知道XD 记得在王泽监老师的民总上,有提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此一行为 书上似乎是写说,德国学说有认为是中性行为,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这一个行为 书上写的是"无权处分有效"(印象中) 我的解读是,该学说只是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无权处分"的"行为能力" 而并非是指他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否则原所有权人不是太倒楣了XD 所以,接下来就依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之规定处理而定其效果 可是,印象中有位学者认为,善意取得之要件只限於含有"处分人无处分权"此一瑕疵 若处分人不但没有处分权,而且行为能力有欠缺时,就是所谓"双重瑕疵" 此时第三人并无善意取得规定之适用(抱歉...我忘记该学者所持理由了) 因此,不管是我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该位学者不认为该行为是中性行为) 或是原po所说的无行为能力人,在该学者脉络下应该都是无善意取得规定之适用 请强者解惑了...一般书上,民总以及物权的书查过了都没有详细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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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32.21
1F:推 Polyphemus:先谢谢您的回答~另外~我会问这问题~也是和您一样~找过 02/20 23:14
2F:→ Polyphemus:几本民总和物权的书~都没有详细提到这个问题~^^ 02/20 23:14
3F:→ kokora:「中性行为」是一个让我对民法感到很混乱的东西 02/20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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