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lyphemus (紫天)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善意取得與禁治產之問題~
時間Sat Feb 21 00:22:11 2009
※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銘言:
: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銘言:
: : 還是要先謝謝您的回答~
: : ^^
: : 只是我還是有一個疑惑~
: : 就是~
: :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 : 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 : 為得有處分權人承認之前~
: : 為效力未定~
: : 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
: : 則確定不生效力~
: : 而確定不生效力的結果和"無效"~
: : 應該是一樣的~
: : 但在確定不生效力的情況底下~
: :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 : 而無效的情況底下~
: : 則不可主張~
: : 這是因為~
: : 要把"無效""解釋"成"不存在"嗎???
: : 我個人是覺得~無效應該不等於不存在~
: : 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淺見~
: : 若有不周之處~
: : 還望海涵~
: 不是很理解你的問題
: 基本上一個有效物權行為 要讓與合意+有處分權
: 若係無行為能力人 則會使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物權行為自然無效
: 那在無處分權的情形 若不被承認 確定不生效力 物權行為本應亦無效
: 但民法801,948就是補正無處分權的瑕疵
: 所以 總結來說 無行為能力人 和 無處分權人不被承認
: 這兩種類型雖在物權行為是否有效上 均可能致物權行為無效 但屬不同的要件
: 而後者可被補正
我大概能理解您的說法~
您想的是~
因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讓與合意"無效~
所以"解釋"為根本沒有讓與合意~
而這是~
實務上的定見?
若有誤解~
請多多包涵~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163
1F:→ panda101:應該說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所以根本不可能有合意 02/21 00:24
2F:→ panda101:所以說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也是這個意思;至於實務上沒有 02/21 00:25
3F:→ panda101:看過這類型的裁判但各老師結論都是一樣ex謝在全 陳聰富.. 02/21 00:26
4F:→ panda101:補充,合意就是要有雙方意思表示,一方無效自無合意可言 02/21 00:28
5F:→ Polyphemus:ya~我看到關鍵了~關鍵是"合意"呀~禁治產人根本無法受領 02/21 00:31
6F:→ Polyphemus:意思表示~所以根本無"合意"可言~這樣說我就以了解了~非 02/21 00:32
7F:→ Polyphemus:常感謝p大耐心的解說~萬分感激~ 02/21 00:32
8F:推 Asiung:重點是"無法為讓與的意思表示吧"?重點應非無法受領? 02/21 00:33
9F:→ panda101:其實都是啦 無法為意思表示 也無法受意思表示@@ 02/21 00:35
10F:推 Asiung:哈~我知道阿,只是就順序來講的話,"為意思表示"比較前面 02/21 00:35
11F:→ panda101:關鍵是讓與"合意"我講了好幾次了阿XDD 02/21 00:36
12F:→ Asiung:他為意思表示時就無效了,已經不會有合意了 02/21 00:36
13F:→ Asiung:感謝p大!完全理解,比較好背了...XD 02/21 00:36
※ 編輯: Polyphemus 來自: 61.231.1.163 (02/21 00:38)
14F:→ Polyphemus:嗯嗯~仔細想一想~終於了解了~感恩~^^ 02/21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