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lyphemus (紫天)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善意取得与禁治产之问题~
时间Sat Feb 21 00:22:11 2009
※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铭言:
: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铭言:
: : 还是要先谢谢您的回答~
: : ^^
: : 只是我还是有一个疑惑~
: : 就是~
: :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 : 其所为之处分行为~
: : 为得有处分权人承认之前~
: : 为效力未定~
: : 若有处分权人不予承认~
: : 则确定不生效力~
: : 而确定不生效力的结果和"无效"~
: : 应该是一样的~
: : 但在确定不生效力的情况底下~
: : 受让人可主张善意取得~
: : 而无效的情况底下~
: : 则不可主张~
: : 这是因为~
: : 要把"无效""解释"成"不存在"吗???
: : 我个人是觉得~无效应该不等於不存在~
: : 这是小弟的一点点浅见~
: : 若有不周之处~
: : 还望海涵~
: 不是很理解你的问题
: 基本上一个有效物权行为 要让与合意+有处分权
: 若系无行为能力人 则会使让与合意根本不存在 物权行为自然无效
: 那在无处分权的情形 若不被承认 确定不生效力 物权行为本应亦无效
: 但民法801,948就是补正无处分权的瑕疵
: 所以 总结来说 无行为能力人 和 无处分权人不被承认
: 这两种类型虽在物权行为是否有效上 均可能致物权行为无效 但属不同的要件
: 而後者可被补正
我大概能理解您的说法~
您想的是~
因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让与合意"无效~
所以"解释"为根本没有让与合意~
而这是~
实务上的定见?
若有误解~
请多多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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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1.163
1F:→ panda101:应该说无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无效 所以根本不可能有合意 02/21 00:24
2F:→ panda101:所以说让与合意根本不存在也是这个意思;至於实务上没有 02/21 00:25
3F:→ panda101:看过这类型的裁判但各老师结论都是一样ex谢在全 陈聪富.. 02/21 00:26
4F:→ panda101:补充,合意就是要有双方意思表示,一方无效自无合意可言 02/21 00:28
5F:→ Polyphemus:ya~我看到关键了~关键是"合意"呀~禁治产人根本无法受领 02/21 00:31
6F:→ Polyphemus:意思表示~所以根本无"合意"可言~这样说我就以了解了~非 02/21 00:32
7F:→ Polyphemus:常感谢p大耐心的解说~万分感激~ 02/21 00:32
8F:推 Asiung:重点是"无法为让与的意思表示吧"?重点应非无法受领? 02/21 00:33
9F:→ panda101:其实都是啦 无法为意思表示 也无法受意思表示@@ 02/21 00:35
10F:推 Asiung:哈~我知道阿,只是就顺序来讲的话,"为意思表示"比较前面 02/21 00:35
11F:→ panda101:关键是让与"合意"我讲了好几次了阿XDD 02/21 00:36
12F:→ Asiung:他为意思表示时就无效了,已经不会有合意了 02/21 00:36
13F:→ Asiung:感谢p大!完全理解,比较好背了...XD 02/21 00:36
※ 编辑: Polyphemus 来自: 61.231.1.163 (02/21 00:38)
14F:→ Polyphemus:嗯嗯~仔细想一想~终於了解了~感恩~^^ 02/21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