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iquer (愚)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有關刑306的無故
時間Tue Feb 24 02:14:20 2009
翻蔡律師的書
講到侵入住居罪的無故
裡面提到幾個例子
1.借書他人,催其限期返還置之不理,遂擅入他人宅內自行取書
因該書本屬行為人所有,因不為返還始擅入宅內取書,自屬有故行為
尚難認為無正當理由
(基隆地檢處57年3月4日司法座談會)
2.對方欠債20萬元履催不還,債主翻牆進入,強行推門進屋催討,
實務認仍應構成本罪,因他人雖負有債務,但並非即有忍受他人自由出入其住宅的義務
除有民151規定的自助行為,不得擅自翻牆強行進入他人住宅
(司法院80庭刑一字第689號函之一)
ps.以上例子非逐句逐字打
我自己是覺得上面兩個案例 情況應該是一樣的
不能理解為啥一個符合"無故" 一個不符合
想請教各位前輩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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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63.26
1F:推 chihchien:只能說法律見解不同了 而且其實年代也有些差距 02/24 03:06
2F:推 depravity:柯賜海:台灣法律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XD 02/24 08:02
3F:推 magccandy:法律見解本來就會隨著時空背景而有不同 例 猥褻定義 02/24 10:25
4F:推 env:1.可以勉強算是民法151的自助行為~2.的話可能是顧慮到非法討債 02/24 18:59
5F:→ Eventis:1很難,自助行為要有不及於聲請法律介入的急迫性吧0.0 02/24 19:23
6F:推 a40397577:後面那個比較有道理 02/24 20:02
7F:推 env:有幾個人會為了一本書而上法院告人申請強執?又法院是否會因無 02/26 00:20
8F:→ env:保護必要而駁回?況且既然已經催告促其返還未果~其所有權正遭 02/26 00:28
9F:→ env:侵害~似可以自助行為取回書本~而2則是由於債務人本就對債權人 02/26 00:29
10F:推 Eventis:民法的救濟還是以公力救濟為原則,私力救濟為例外 02/26 00:32
11F:→ Eventis:縱使法益不相當,也並不使不存在的要件出現啊@@;;; 02/26 00:35
12F:→ Eventis:竊以為仍然不成立民法上的自助行為(要件不符). 02/26 00:38
13F:→ Eventis:固然當事人因此付出的程序成本多於實體利益,但此不足以 02/26 00:39
14F:→ Eventis:作為排除以公力介入,逕行採取私力救濟的正當理由. 02/26 00:39
15F:→ Eventis:否則,只要當事人的程序成本多於實體利益即該當自助行為, 02/26 00:40
16F:→ Eventis:法秩序何在? 02/26 00:40
17F:推 env:因為這是已經發生的結果~如果法官不解釋為自助行為~則將發生 02/26 08:13
18F:→ env:因為一本書而被判刑的下場~對法感情有傷害阿~ 02/26 08:18
19F:→ Eventis:這條最重才一年以下,該當刑訴376第一款,告誡一下依253 02/26 19:31
20F:→ Eventis:給個不起訴就好了啊-.-" 02/26 19:31
21F:→ Eventis:弄到法官面前去又是何必咧Orz 02/26 19:33
22F:→ Eventis:固然是不需要大砲打小鳥,不過既然有其它處置方法, 02/26 19:36
23F:→ Eventis:應該也不需要選擇將之正當化為唯一的作法. 02/26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