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imeiyee (綿羊班的女孩)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法定財產制
時間Wed Feb 25 17:10:47 2009
最近在念民法親屬篇
民法第1017條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
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請問變更財產制時,不是會產生婚後財產分配問題嗎????
那麼,如果將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而各自取回,是否就無法產生剩餘財產差額請求???
較不利於所得較低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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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156.4
1F:推 plapladada: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下的制度 02/25 17:37
2F:→ plapladada:改用前既然不是法定財產制 自無適用1030-1 02/25 17:38
3F:推 env:改用前用什麼財產制就怎麼算~ 02/25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