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imeiyee (绵羊班的女孩)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法定财产制
时间Wed Feb 25 17:10:47 2009
最近在念民法亲属篇
民法第1017条
夫妻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後,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改用法定财产制者,
其改用前之财产视为"婚前财产"。
请问变更财产制时,不是会产生婚後财产分配问题吗????
那麽,如果将改用前之财产视为"婚前财产",
而各自取回,是否就无法产生剩余财产差额请求???
较不利於所得较低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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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156.4
1F:推 plapladada:1030-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法定财产制下的制度 02/25 17:37
2F:→ plapladada:改用前既然不是法定财产制 自无适用1030-1 02/25 17:38
3F:推 env:改用前用什麽财产制就怎麽算~ 02/25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