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o7062 (研究所淘汰品)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法官法條的引用
時間Sat Feb 28 00:34:31 2009
這問題可能有點怪
就是
如果被告以為A法條對其最有利
故主張A法條
但其實B法條對被告更有利
那法官會引用B法條作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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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52.124.44
1F:→ proletariat:請問你是問刑事審判的還是民事審判?如果是民事審判 02/28 03:07
2F:→ proletariat:經過法官闡明然後當事人還是堅持那就金拍謝了 02/28 03:08
3F:→ abo7062:恩,我是想問民事的,所以法官會主動闡明囉?? 02/28 03:24
4F:→ lighthouse:不會,法官闡明的話對原告就不公平了 02/28 22:01
5F:推 CrazyMarc:考邱派的考試要寫「法官應依199-1闡明....」邱派…記得 03/01 00:04
6F:推 ikehunting:不一定喔,要看法官 03/01 00:20
7F:→ kokora:法官行使超強闡明權 幾乎都幫被告做金鐘罩鐵布杉 03/01 08:24
8F:→ abo7062:如果法官不主動闡明,那沒法律基礎的門外漢上法院,好像只 03/01 08:57
9F:→ abo7062:有挨打的份? 03/01 08:57
10F:→ lighthouse:原被告地位相等,都可以請律師,法官不能偏坦任何一方 03/01 10:48
11F:推 vampirex:闡明有其界限,而且也不一定只會有利被告 03/01 14:14
12F:推 eight:要區分所主張或聲明的法條是不是針對「訴訟標的」而定。 03/01 14:25
13F:推 Eventis:闡明不一定只對原告有利,更何況法官著眼的非是兩造系爭訴 03/02 18:20
14F:→ Eventis:頌的勝敗,而在於事實與法理的辨明,退萬步言,法官不闡明的 03/02 18:21
15F:→ Eventis:結果如果是留待當事人上訴再為爭執,亦非有利之事. 03/02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