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誠)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買賣使用收益權問題
時間Sun Mar 1 13:58:18 2009
Q:試論「物之使用收益權之買賣」可能性?
我個人認為,應屬無效之契約,蓋「違背公序良俗」,限制物之使用之經濟效益,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見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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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6.204.254
1F:→ lighthouse:物權編條文翻一下就知道可不可以了 03/01 14:13
2F:推 Eventis:如果直接將物之使用收益權作為買賣的標的,似乎是違反 03/01 16:27
3F:→ Eventis:757的物權法定主義而被論斷為無效? 03/01 16:28
4F:→ Eventis:但是如果說同樣效果的達成,透過租賃契約的買賣倒是可能間 03/01 16:29
5F:→ Eventis:接達成類似的效果. 03/01 16:29
6F:→ filawyer:似乎是違反757、71,較為合理。 03/01 20:45
7F:推 Eventis:因為本題只是要討論可能性,並不需要特別討論法律關係, 03/01 23:39
8F:→ Eventis:租賃為以物之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契約,若所有人訂立一紙以 03/01 23:41
9F:→ Eventis:自己為承租人之不定期限租賃,並對終止事由于以相當限制, 03/01 23:42
10F:→ Eventis:則以此契約承租人地位為買賣之標的,一次性地給付 03/01 23:43
11F:→ Eventis:相當於租金的價金,亦可產生類似的效果. 03/01 23:44
12F:→ Eventis:這是本於契約及以契約承擔為標的的買賣,產生因為買賣取得 03/01 23:47
13F:→ Eventis:物之使用收益權的效果. 03/01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