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买卖使用收益权问题
时间Sun Mar 1 13:58:18 2009
Q:试论「物之使用收益权之买卖」可能性?
我个人认为,应属无效之契约,盖「违背公序良俗」,限制物之使用之经济效益,
不知道有没有其他见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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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6.204.254
1F:→ lighthouse:物权编条文翻一下就知道可不可以了 03/01 14:13
2F:推 Eventis:如果直接将物之使用收益权作为买卖的标的,似乎是违反 03/01 16:27
3F:→ Eventis:757的物权法定主义而被论断为无效? 03/01 16:28
4F:→ Eventis:但是如果说同样效果的达成,透过租赁契约的买卖倒是可能间 03/01 16:29
5F:→ Eventis:接达成类似的效果. 03/01 16:29
6F:→ filawyer:似乎是违反757、71,较为合理。 03/01 20:45
7F:推 Eventis:因为本题只是要讨论可能性,并不需要特别讨论法律关系, 03/01 23:39
8F:→ Eventis:租赁为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契约,若所有人订立一纸以 03/01 23:41
9F:→ Eventis:自己为承租人之不定期限租赁,并对终止事由于以相当限制, 03/01 23:42
10F:→ Eventis:则以此契约承租人地位为买卖之标的,一次性地给付 03/01 23:43
11F:→ Eventis:相当於租金的价金,亦可产生类似的效果. 03/01 23:44
12F:→ Eventis:这是本於契约及以契约承担为标的的买卖,产生因为买卖取得 03/01 23:47
13F:→ Eventis:物之使用收益权的效果. 03/01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