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wday (爛泥般之中華職棒)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司有權變更雇用契約一切內容之權利" 契約的簽定
時間Mon Mar 2 23:25:38 2009
我不知道要怎麼下標題
也不知道 是否可以問
只是
公司要我們簽一張類似這樣的契約
如今因為財務吃緊 但又有貨要RUN
所以叫我們都要加班 但是加班是沒有錢的 只能有補休
但是 補休又要在一定條件限制下才可以用 而且有期間限制
到底~~這種簽定 真的有效嗎
根本是變相的壓榨勞力
當初不簽 就得被迫性的"自願離職"
偏偏我們小小勞工又對抗不了大公司
有苦說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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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239.119
1F:推 Eventis:如果這樣寫,那當然是無效的,不管是基於標的的不確定, 03/03 00:58
2F:→ Eventis:或基於顯失公平的定型化約款(247-1),就算都涵攝不了, 03/03 01:00
3F:→ Eventis:法官也要想辦法用公序良俗(72),或權利濫用/誠實信用(148) 03/03 01:01
4F:→ Eventis:給吃進去;這種條款太誇張了Orz 03/03 01:01
5F:→ Eventis:基於一個簡單的道理,比如說,"以後公司不用發薪水",照這個 03/03 01:02
6F:→ Eventis:條款來看是成立的;可是這違反勞基法,怎麼可以成立. 03/03 01:03
7F:→ Eventis:既然它包括了一種他無法宣稱的權利,那怎麼會是有效的條款. 03/03 01:03
8F:→ Eventis:可是接下來要問三件事,1)你有沒有這份東西的副本? 03/03 01:05
9F:→ Eventis:2)你有沒有公司根據這份條款做了哪些顯不公平變更的證據? 03/03 01:05
10F:→ Eventis:3) 你有沒有跟公司抗爭(代價/收獲難以計算)的打算0.0? 03/03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