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guesttt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店中店員擅賣仿貨vs民法188的適用
時間Wed Mar 4 03:31:51 2009
店員通常應該是店家的表見代理。
店員所做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之存否歸於店家(或店長)本人。
店長不知情時,如果店中店員擅賣仿製品欺騙消費者而後被消費者發現,且店員潛逃了。
請問消費者可以找店家索賠嗎?假設是買到假化妝品而損傷膚質時。
但是我看民法188,以上行為算是188所謂的受雇人執行職務侵害消費者權益,
店長若已盡監督義務而損害仍然發生,則通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到底消費者向店長請求退貨還錢(甚至已經使用過一半了,例如化妝品)時,
店長依法可以主張民188,而排除消費者請求退貨甚至損害賠償的請求,
改要消費者找店員負責嗎?
懇請高手們分析一下,十分感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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