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漁業權
時間Wed Mar 11 16:32:48 2009
※ 引述《qjp (跑一下)》之銘言:
: 關於專用漁業權的部份
: 之前在澎湖有某業者 (採捕海草) 擁有在某無人島旁採集海草的專用漁業權
: 然後 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 釣到一半
: 海巡就根據某海草業者的通報來抓人了
: 而縣政府竟然說 漁業權視為物權
: 給業者專用採捕海草的權利 他們就覺得海是他的 島也變他的了
個人對這個評語有一點疑義.
因為,"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可能該當於漁業法41條所謂的娛樂漁業,
(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
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
前項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
依漁業法42條,
"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
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法律既然明定一定要申請,
而且只要跟漁業權人申請了,他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那敢載客去釣又不去請求許可,
被抓了活該啊Orz..........
畢竟視為物權不僅有對世效力,而且應該也可以主張767的物上請求權.
對於妨害,可以請求排除;對於有妨害之虞,可以請求防止.
別的不敢說,但是要請求離開應該是不太難成立.
就好像我在看我的書,你把手擋在書看我的眼睛間,
根據767的物上請求權,我可以請求你把手拿開;
這是因為你妨害我對書本的使用,而不是因為書本和我之間的空間是我的.
我個人倒是有一點好奇,42條上下翻了翻沒看到罰則,
不知道是被用哪條開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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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3/11 17:15)
1F:推 qjp:應該說業者的權在那塊範圍內的"海草" 而不是"海" 更不是"海島" 03/12 08:42
2F:→ Eventis:這不符定義,漁業法15條對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一定水域,形 03/12 13:52
3F:→ Eventis: 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左列漁業之權." 03/12 13:53
4F:→ Eventis:從文義就可以看出來它具有水域範圍的不動產性質, 03/12 13:53
5F:→ Eventis:而不限於其採補養殖的動植物. 03/12 13:54
6F:推 magicfx:請問甚麼是對世效力? 03/12 23:49
7F:推 wjck00383:對抗世界上任何一個人 03/13 03:12
8F:推 qjp:這個我畢竟不是法律專業 不過我們科長有解釋過 03/17 14:03
9F:→ qjp:是有限於經營漁業的種類的 如同釣魚跟採捕海草是沒有衝突的 03/17 14:05
10F:→ Eventis:有沒有衝突有一部範還是得由權利人來決定. 03/18 02:36
11F:→ Eventis:就使用上來說主管機關可能在其上另一個補漁的權利, 03/18 02:37
12F:→ Eventis:但是如果這樣的權利行使構成對海草漁場培植的妨礙, 03/18 02:38
13F:→ Eventis:或影響海草採收,依物權優先原則,先手權利人仍得主張排除. 03/18 02:38
14F:→ Eventis:請注意我沒有說"海"是誰的,"海島"是誰的,或"可不可以"釣魚 03/18 02:41
15F:→ Eventis:我說的是"妨害排除"與"妨害防止",前提是妨害或妨害之虞. 03/18 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