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渔业权
时间Wed Mar 11 16:32:48 2009
※ 引述《qjp (跑一下)》之铭言:
: 关於专用渔业权的部份
: 之前在澎湖有某业者 (采捕海草) 拥有在某无人岛旁采集海草的专用渔业权
: 然後 有钓客搭船登该岛钓鱼 钓到一半
: 海巡就根据某海草业者的通报来抓人了
: 而县政府竟然说 渔业权视为物权
: 给业者专用采捕海草的权利 他们就觉得海是他的 岛也变他的了
个人对这个评语有一点疑义.
因为,"有钓客搭船登该岛钓鱼"可能该当於渔业法41条所谓的娱乐渔业,
(系指提供渔船,供以娱乐为目的者,在水上或载客登
岛屿、礁岩采捕水产动植物或观光之渔业。
前项经营娱乐渔业之渔业人,应向主管机关申领执照。)
依渔业法42条,
"娱乐渔业进入专用渔业权之范围内者,应取得专用渔业权人之许可,
并遵守其所订之规章;专用渔业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法律既然明定一定要申请,
而且只要跟渔业权人申请了,他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那敢载客去钓又不去请求许可,
被抓了活该啊Orz..........
毕竟视为物权不仅有对世效力,而且应该也可以主张767的物上请求权.
对於妨害,可以请求排除;对於有妨害之虞,可以请求防止.
别的不敢说,但是要请求离开应该是不太难成立.
就好像我在看我的书,你把手挡在书看我的眼睛间,
根据767的物上请求权,我可以请求你把手拿开;
这是因为你妨害我对书本的使用,而不是因为书本和我之间的空间是我的.
我个人倒是有一点好奇,42条上下翻了翻没看到罚则,
不知道是被用哪条开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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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3/11 17:15)
1F:推 qjp:应该说业者的权在那块范围内的"海草" 而不是"海" 更不是"海岛" 03/12 08:42
2F:→ Eventis:这不符定义,渔业法15条对专用渔业权系指"利用一定水域,形 03/12 13:52
3F:→ Eventis: 成渔场,供入渔权人入渔,以经营左列渔业之权." 03/12 13:53
4F:→ Eventis:从文义就可以看出来它具有水域范围的不动产性质, 03/12 13:53
5F:→ Eventis:而不限於其采补养殖的动植物. 03/12 13:54
6F:推 magicfx:请问甚麽是对世效力? 03/12 23:49
7F:推 wjck00383:对抗世界上任何一个人 03/13 03:12
8F:推 qjp:这个我毕竟不是法律专业 不过我们科长有解释过 03/17 14:03
9F:→ qjp:是有限於经营渔业的种类的 如同钓鱼跟采捕海草是没有冲突的 03/17 14:05
10F:→ Eventis:有没有冲突有一部范还是得由权利人来决定. 03/18 02:36
11F:→ Eventis:就使用上来说主管机关可能在其上另一个补渔的权利, 03/18 02:37
12F:→ Eventis:但是如果这样的权利行使构成对海草渔场培植的妨碍, 03/18 02:38
13F:→ Eventis:或影响海草采收,依物权优先原则,先手权利人仍得主张排除. 03/18 02:38
14F:→ Eventis:请注意我没有说"海"是谁的,"海岛"是谁的,或"可不可以"钓鱼 03/18 02:41
15F:→ Eventis:我说的是"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前提是妨害或妨害之虞. 03/18 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