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d0601 (印表機)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時間Fri Mar 13 15:21:47 2009
※ 引述《songrodong (宋魯東)》之銘言:
: 甲有一筆土地
: 乙無權代理甲出賣與丙
: 在移轉登記前甲死亡
: 亦即
: 地政機關於甲死亡之後才完成乙丙之移轉登記
: 甲之繼承人丁
: 之主張
: 應是乙無權處分丁繼承之土地於丙
: 還是乙無權代理被繼承人甲之土地處分於丙
1.乙無權代理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因修正之民法166之1迄未施行,如依現行民法153I、345II,買賣土地不須訂立書面契
約,故委任及代理權授與,均不須以文字為之。
2.乙無權代理甲移轉土地與丙:
(1)移轉土地產權,依民760,須以書面為之。
(2)依民531,甲委任乙移轉土地產權之「委任契約」,及代理權授與,均須以文字為之
3.繼承人丁應主張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
依民法1148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亦即,除了被繼承人之一身專屬的權利外皆可繼承,題意已言乙為無權代理之人,甲之
繼承人丁亦可依民法170無權代理之主張,拒絕承認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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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139.2
1F:→ MahaNa:丁應該主張乙無權處分該地 03/13 16:39
2F:→ MahaNa:甲乙間有無權代理關係 代理關係不會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轉移 03/13 16:40
3F:→ MahaNa:應認乙在無權代理甲所為之處分時 尚未完成甲死亡使關係消滅 03/13 16:41
4F:→ MahaNa:丁當然繼承該地 可以依118拒絕承認該契約之效力 03/13 16:48
5F:→ MahaNa:使用無權代理的話 代理權不得繼承 丁無法主張無權代理 03/13 16:50
6F:推 Asiung:應該是K大說的有理喔~無權處分必須要以"自己名義" 03/13 21:49
7F:→ Asiung:故若是認為乙是無權代理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就不會是 03/13 21:50
8F:→ Asiung:無權處分 03/13 21:50
9F:→ songrodong:感謝回應! 03/14 20:32
10F:→ frankmen123:代理行為有專屬性丁無法繼承亦無法否定代理行為效力 03/16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