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d0601 (印表机)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时间Fri Mar 13 15:21:47 2009
※ 引述《songrodong (宋鲁东)》之铭言:
: 甲有一笔土地
: 乙无权代理甲出卖与丙
: 在移转登记前甲死亡
: 亦即
: 地政机关於甲死亡之後才完成乙丙之移转登记
: 甲之继承人丁
: 之主张
: 应是乙无权处分丁继承之土地於丙
: 还是乙无权代理被继承人甲之土地处分於丙
1.乙无权代理甲与丙订立买卖契约:
因修正之民法166之1迄未施行,如依现行民法153I、345II,买卖土地不须订立书面契
约,故委任及代理权授与,均不须以文字为之。
2.乙无权代理甲移转土地与丙:
(1)移转土地产权,依民760,须以书面为之。
(2)依民531,甲委任乙移转土地产权之「委任契约」,及代理权授与,均须以文字为之
3.继承人丁应主张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
依民法1148之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
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亦即,除了被继承人之一身专属的权利外皆可继承,题意已言乙为无权代理之人,甲之
继承人丁亦可依民法170无权代理之主张,拒绝承认该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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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139.2
1F:→ MahaNa:丁应该主张乙无权处分该地 03/13 16:39
2F:→ MahaNa:甲乙间有无权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不会因为被继承人死亡转移 03/13 16:40
3F:→ MahaNa:应认乙在无权代理甲所为之处分时 尚未完成甲死亡使关系消灭 03/13 16:41
4F:→ MahaNa:丁当然继承该地 可以依118拒绝承认该契约之效力 03/13 16:48
5F:→ MahaNa:使用无权代理的话 代理权不得继承 丁无法主张无权代理 03/13 16:50
6F:推 Asiung:应该是K大说的有理喔~无权处分必须要以"自己名义" 03/13 21:49
7F:→ Asiung:故若是认为乙是无权代理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就不会是 03/13 21:50
8F:→ Asiung:无权处分 03/13 21:50
9F:→ songrodong:感谢回应! 03/14 20:32
10F:→ frankmen123:代理行为有专属性丁无法继承亦无法否定代理行为效力 03/16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