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sorkk (洞澈光明)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笨的問題第二發
時間Sun Mar 15 12:28:09 2009
請問客觀可罰性要件跟 行為結果
應該怎麼區分呢?
林山田把行為結果放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裡面
這個行為結果
我怎麼看都跟可罰性要件是相同的
林山田
在客觀可罰性要件舉二八三條鬥毆罪 致人於死或重傷才該當
在行為結果
舉一七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一七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公共危險罪
致生公共危險才該當
但是心裡隱約又之知道是不同的東西
一個是在三階檢驗完才看
一個是在第一階就要看
但是應該怎麼去區分呢?
請教教我
--
散布星辰
北半的綠意
一如紡輪日夜繚繞
新春的色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225.5
※ 編輯: visorkk 來自: 140.120.225.5 (03/15 12:28)
1F:推 kreuzritter:283的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03/15 14:05
2F:→ visorkk:樓上可以多說一點嗎 我還是不明白 感謝 03/15 14:32
3F:推 antiquer:林山田第八章第四節 下面的註釋 舉118和119的例子 比較 03/15 14:59
4F:→ antiquer:好理解 應該可以參考一下 03/15 14:59
5F:→ kreuzritter:認為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結果的時候,已是殺人罪或重傷 03/15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