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sorkk (洞澈光明)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笨的问题第二发
时间Sun Mar 15 12:28:09 2009
请问客观可罚性要件跟 行为结果
应该怎麽区分呢?
林山田把行为结果放在客观不法构成要件里面
这个行为结果
我怎麽看都跟可罚性要件是相同的
林山田
在客观可罚性要件举二八三条斗殴罪 致人於死或重伤才该当
在行为结果
举一七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一七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公共危险罪
致生公共危险才该当
但是心里隐约又之知道是不同的东西
一个是在三阶检验完才看
一个是在第一阶就要看
但是应该怎麽去区分呢?
请教教我
--
散布星辰
北半的绿意
一如纺轮日夜缭绕
新春的色彩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0.225.5
※ 编辑: visorkk 来自: 140.120.225.5 (03/15 12:28)
1F:推 kreuzritter:283的致人死伤是客观处罚条件 03/15 14:05
2F:→ visorkk:楼上可以多说一点吗 我还是不明白 感谢 03/15 14:32
3F:推 antiquer:林山田第八章第四节 下面的注释 举118和119的例子 比较 03/15 14:59
4F:→ antiquer:好理解 应该可以参考一下 03/15 14:59
5F:→ kreuzritter:认为致人死伤是构成要件结果的时候,已是杀人罪或重伤 03/15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