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men123 (jone)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時間Mon Mar 16 17:44:38 2009
※ 引述《kind0601 (印表機)》之銘言:
: ※ 引述《songrodong (宋魯東)》之銘言:
: : 甲有一筆土地
: : 乙無權代理甲出賣與丙
: : 在移轉登記前甲死亡
: : 亦即
: : 地政機關於甲死亡之後才完成乙丙之移轉登記
: : 甲之繼承人丁
: : 之主張
: : 應是乙無權處分丁繼承之土地於丙
: : 還是乙無權代理被繼承人甲之土地處分於丙
: 1.乙無權代理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
: 因修正之民法166之1迄未施行,如依現行民法153I、345II,買賣土地不須訂立書面契
: 約,故委任及代理權授與,均不須以文字為之。
: 2.乙無權代理甲移轉土地與丙:
: (1)移轉土地產權,依民760,須以書面為之。
: (2)依民531,甲委任乙移轉土地產權之「委任契約」,及代理權授與,均須以文字為之
: 3.繼承人丁應主張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
: 依民法1148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 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亦即,除了被繼承人之一身專屬的權利外皆可繼承,題意已言乙為無權代理之人,甲之
: 繼承人丁亦可依民法170無權代理之主張,拒絕承認該契約
針對第三點所言
負擔行為效力
代理行為係以本人名義做成 代理人未得本人名義 與他人訂立契約
效力未定 按上述1148條之規定 代理權效力的承認 系以本人名義做成
應屬一身專屬權利 不得由本人之繼承人 承認而生效力
故 負擔行為係屬效力未定
本人已死亡無法承認該效力 應認 負擔行為 無效
處分行為效力
該代理行為做成時(登記移轉) 本人已不存在 故該代理系以不能事項為標的
應為無效 本人之繼承人不得嗣後承認使法律行為生效
代理行為應屬自始無效
綜上述 丁繼承該地 應主張乙為無權處分
有誤煩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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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86.161
1F:推 kind0601:該移轉行為仍以甲之名義移轉土地(屬當事人以不存在) 03/16 23:18
2F:→ kind0601:亦即,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皆屬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03/16 23:40
3F:→ kind0601:丁可以直接主張民767之物上請求權,要求丙返還土地 03/16 23:41
4F:→ kind0601:若乙以丁之名義移轉土地,自發生無權代理之問題 03/17 00:10
5F:→ chihchien:有一身專屬性? 03/18 00:10
6F:推 alla:不是未移轉登記何來無權處分?? 03/23 09:10
7F:→ frankmen123:al請看題目 03/25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