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men123 (jone)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时间Mon Mar 16 17:44:38 2009
※ 引述《kind0601 (印表机)》之铭言:
: ※ 引述《songrodong (宋鲁东)》之铭言:
: : 甲有一笔土地
: : 乙无权代理甲出卖与丙
: : 在移转登记前甲死亡
: : 亦即
: : 地政机关於甲死亡之後才完成乙丙之移转登记
: : 甲之继承人丁
: : 之主张
: : 应是乙无权处分丁继承之土地於丙
: : 还是乙无权代理被继承人甲之土地处分於丙
: 1.乙无权代理甲与丙订立买卖契约:
: 因修正之民法166之1迄未施行,如依现行民法153I、345II,买卖土地不须订立书面契
: 约,故委任及代理权授与,均不须以文字为之。
: 2.乙无权代理甲移转土地与丙:
: (1)移转土地产权,依民760,须以书面为之。
: (2)依民531,甲委任乙移转土地产权之「委任契约」,及代理权授与,均须以文字为之
: 3.继承人丁应主张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
: 依民法1148之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
: 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亦即,除了被继承人之一身专属的权利外皆可继承,题意已言乙为无权代理之人,甲之
: 继承人丁亦可依民法170无权代理之主张,拒绝承认该契约
针对第三点所言
负担行为效力
代理行为系以本人名义做成 代理人未得本人名义 与他人订立契约
效力未定 按上述1148条之规定 代理权效力的承认 系以本人名义做成
应属一身专属权利 不得由本人之继承人 承认而生效力
故 负担行为系属效力未定
本人已死亡无法承认该效力 应认 负担行为 无效
处分行为效力
该代理行为做成时(登记移转) 本人已不存在 故该代理系以不能事项为标的
应为无效 本人之继承人不得嗣後承认使法律行为生效
代理行为应属自始无效
综上述 丁继承该地 应主张乙为无权处分
有误烦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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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86.161
1F:推 kind0601:该移转行为仍以甲之名义移转土地(属当事人以不存在) 03/16 23:18
2F:→ kind0601:亦即,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皆属自始当然确定不生效力 03/16 23:40
3F:→ kind0601:丁可以直接主张民767之物上请求权,要求丙返还土地 03/16 23:41
4F:→ kind0601:若乙以丁之名义移转土地,自发生无权代理之问题 03/17 00:10
5F:→ chihchien:有一身专属性? 03/18 00:10
6F:推 alla:不是未移转登记何来无权处分?? 03/23 09:10
7F:→ frankmen123:al请看题目 03/25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