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關于ROC刑法的幾條疑問
時間Tue Mar 24 09:52:14 2009
: 接下來講到中國大陸,你們在創立刑法的時候並未制訂有關通姦罪等條款,兩國同屬一個
: 文化根源,深受儒家思想等男女禮節的拘束,但卻有著一個處罰一個不處罰的情況產生。
: 這也讓人覺得有點意思。
題外話,PRC刑法也有一個相關的罪名,叫做破壞軍婚罪,犯罪主體是明知對方是現役軍
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的(單純偶爾通姦,而不共同以夫妻名義居住的不算),
並且只懲罰第三者,不懲罰軍人配偶。
不過這個更多的是出于保護軍人婚姻的考慮了。在法界也頗有爭議,特別是考慮到PRC的婚
姻法還規定了“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實際上和軍人結婚的配偶變得很沒有權利了。
談到這個,突然想到一個頗為有趣的問題。像ROC的法律是否對軍人結婚有什麼限制性的
規定呢?例如是否可以和外國人結婚或者和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呢?
像PRC的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是不允許與外國人結婚的。
此外,PRC也有一個罪叫“重婚罪”,也是非告訴不處理的,這個倒是類似于台灣的
“通姦罪”,不過強調的是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這麼做的。
: 另外像那種懷孕少女自行去找醫生墮胎,這是違法的。並須先諮詢過醫生等人方可墮胎。
: 適用的條款就是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 者。」
那麼對于是否影響到“心理健康”或者“家庭生活”,是要由專門的精神科醫生作出認定
嗎?還是普通的醫生就能認定? 以及,個人總覺得是否會影響“家庭生活”,似乎不是醫
生能做出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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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60.1.202
※ 編輯: qibusini 來自: 59.60.1.202 (03/24 11:57)
1F:推 verdammt:ROC刑法第237條也有關於重婚罪的規定,重婚與相婚者皆處罰 03/25 03:50
2F:推 Eventis:現在重婚不好論吧,民法988會讓重婚自始無效. 03/25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