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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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关于ROC刑法的几条疑问
时间Tue Mar 24 09:52:14 2009
: 接下来讲到中国大陆,你们在创立刑法的时候并未制订有关通奸罪等条款,两国同属一个
: 文化根源,深受儒家思想等男女礼节的拘束,但却有着一个处罚一个不处罚的情况产生。
: 这也让人觉得有点意思。
题外话,PRC刑法也有一个相关的罪名,叫做破坏军婚罪,犯罪主体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
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的(单纯偶尔通奸,而不共同以夫妻名义居住的不算),
并且只惩罚第三者,不惩罚军人配偶。
不过这个更多的是出于保护军人婚姻的考虑了。在法界也颇有争议,特别是考虑到PRC的婚
姻法还规定了“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实际上和军人结婚的配偶变得很没有权利了。
谈到这个,突然想到一个颇为有趣的问题。像ROC的法律是否对军人结婚有什麽限制性的
规定呢?例如是否可以和外国人结婚或者和大陆地区人民结婚呢?
像PRC的法律规定,现役军人是不允许与外国人结婚的。
此外,PRC也有一个罪叫“重婚罪”,也是非告诉不处理的,这个倒是类似于台湾的
“通奸罪”,不过强调的是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这麽做的。
: 另外像那种怀孕少女自行去找医生堕胎,这是违法的。并须先谘询过医生等人方可堕胎。
: 适用的条款就是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六款:「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
: 者。」
那麽对于是否影响到“心理健康”或者“家庭生活”,是要由专门的精神科医生作出认定
吗?还是普通的医生就能认定? 以及,个人总觉得是否会影响“家庭生活”,似乎不是医
生能做出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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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60.1.202
※ 编辑: qibusini 来自: 59.60.1.202 (03/24 11:57)
1F:推 verdammt:ROC刑法第237条也有关於重婚罪的规定,重婚与相婚者皆处罚 03/25 03:50
2F:推 Eventis:现在重婚不好论吧,民法988会让重婚自始无效. 03/25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