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ebed (玫瑰花床)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214條有這樣規定嗎?(高院的判決)
時間Tue Mar 24 12:28:10 2009
最近因為朋友在日本打官司,找了一些台灣的相關判決來看(日本律師說要參考),
發現有個判決很奇怪,其內容摘錄如下:(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3號)
「(三)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
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
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又應回
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
其損害,民法第214條固有明定,惟損害不得易為金錢者,只得請求回復原狀,如回復
原狀為不能時,則失去請求權。」
可是民法第214條是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
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而且第215條也提到:「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既然如此,為什麼法官會說「回復原狀為不能時則失去請求權」呢?是否是判決書寫
錯了呢?(吃燒餅總會掉芝麻?)
因為我不是學法律的,想請版上的大大們解惑,感激不盡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1F:推 CrazyMarc:惟損害不得易為金錢者.....則失去請求權 03/24 12:37
※ 編輯: rosebed 來自: 59.124.69.109 (03/24 12:47)
2F:→ rosebed:照法條來看,怎麼看都不可能失去請求權阿 03/24 15:20
3F:→ lighthouse:因為不得易為金錢,又不能回復原狀,就……沒了啊 03/24 15:46
4F:推 chihchien:你應該把完整判決找出來看 會比較容易懂判決要旨的意思 03/24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