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ebed (玫瑰花床)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214条有这样规定吗?(高院的判决)
时间Tue Mar 24 12:28:10 2009
最近因为朋友在日本打官司,找了一些台湾的相关判决来看(日本律师说要参考),
发现有个判决很奇怪,其内容摘录如下:(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3号)
「(三)按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
前之原状,民法第213条第1项定有明文。故损害赔偿之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
赔偿为例外,故损害发生之後,如有回复原状之可能,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应先请
求为原状之回复,倘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不得迳行请求金钱赔偿。又应回
复原状者,如经债权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後,逾期不为回复时,债权人得请求以金钱赔偿
其损害,民法第214条固有明定,惟损害不得易为金钱者,只得请求回复原状,如回复
原状为不能时,则失去请求权。」
可是民法第214条是规定「应回复原状者,如经债权人定相当期限催告後,逾期不为回
复时,债权人得请求以金钱赔偿其损害。」而且第215条也提到:「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
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既然如此,为什麽法官会说「回复原状为不能时则失去请求权」呢?是否是判决书写
错了呢?(吃烧饼总会掉芝麻?)
因为我不是学法律的,想请版上的大大们解惑,感激不尽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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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69.109
1F:推 CrazyMarc:惟损害不得易为金钱者.....则失去请求权 03/24 12:37
※ 编辑: rosebed 来自: 59.124.69.109 (03/24 12:47)
2F:→ rosebed:照法条来看,怎麽看都不可能失去请求权阿 03/24 15:20
3F:→ lighthouse:因为不得易为金钱,又不能回复原状,就……没了啊 03/24 15:46
4F:推 chihchien:你应该把完整判决找出来看 会比较容易懂判决要旨的意思 03/24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