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hink (天秤的聲音)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房屋貸款的作保
時間Tue Mar 24 21:09:01 2009
各位好,四年前,自己決定服國防役時,為了想減輕家裡的負擔。
所以就和母親一同辦理轉貸的手續,由我當保人,
把貸款銀行,換成現在的國泰世華銀行。
而家裡的貸款,也就這樣由我一月一月慢慢地繳,直到現在。
不過讓我一直很介意的事情,是前年我媽想投資,在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及簽章下,
又和國泰世華借了一筆為數不小的款項。
雖然母親和承辦人員,是說這款項並不是加進我當初轉貸的那份合約裡。
但因為自己母親沒有固定收入(是攤商),而當初國泰願意轉貸的原因,
是評估過,認為我國防役四年,有還款的基本能力才簽章的。
而之後銀行承辦人員竟然可以不用我媽找保人,就直接承辦第二筆貸款,
自己心裡還是三不五時地對這部份,有所疑慮。
在這裡,想請教大家的,是否我母親後來所借的第二筆款項,
在我媽沒能力還款的情況下,我也需要償付呢? (即因自己是第一份房貸的保人 ?)
還是 這兩份貸款合約真的是分開的,
在法律上,我只需要對第一份合約(我親自簽名 蓋章)負責就好呢 ?
因為這牽涉到自己未來人生與理財的規劃,
真心希望能有較清楚這部份的朋友們,可以給予小弟一些答覆 或 建議。
在此先感謝大家,看完這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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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101.62
1F:推 hiturtle:你媽的第二份貸款也是房貸嗎? 03/24 22:53
2F:→ ithink:對,我媽第二份貸款名目,也是房貸 03/25 00:15
3F:推 highhand:你對你簽名的那份借據作保即可。 03/25 22:34
4F:→ ithink:喔喔~~ 好的,感謝您替我解惑 :) 03/25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