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tmoon (幸福的小寶貝~☆)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的問題~~
時間Sun Mar 29 17:12:28 2009
家裡收到一份公文~裡面寫要我們去辦地上權塗銷~~
附上的條文我不懂>"< 可以幫我解惑嗎?
29條內容寫~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
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
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
它是寫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可是我家(其實是鄉下的祖厝啦!^^") 是原本登記為農舍的~~
==>這是建築物吧?= ="
那~這樣還能辦理地上權塗銷嗎?不然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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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108.142
1F:→ proletariat:農舍也算是建築改良物,參見土地法第5條,去聲明異議吧! 03/29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