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tmoon (幸福的小宝贝~☆)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地籍清理条例第29条的问题~~
时间Sun Mar 29 17:12:28 2009
家里收到一份公文~里面写要我们去办地上权涂销~~
附上的条文我不懂>"< 可以帮我解惑吗?
29条内容写~
中华民国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记之地上权,未定有期限,且其
权利人住所不详或行踪不明,而其土地上无建筑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土地所有权人得申请涂销登记,由登记机关公告三个月,期满无人异议,
涂销之。
前项公告期间异议之处理,准用第九条规定办理。
因第一项涂销登记致地上权人受有损害者,由土地所有权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
它是写地上「无」建筑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可是我家(其实是乡下的祖厝啦!^^") 是原本登记为农舍的~~
==>这是建筑物吧?= ="
那~这样还能办理地上权涂销吗?不然要怎麽办??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0.108.142
1F:→ proletariat:农舍也算是建筑改良物,参见土地法第5条,去声明异议吧! 03/29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