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n (唉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因管理之所收罰單,對本人有無請求權?
時間Mon Jan 18 04:27:15 2010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銘言:
: 甲騎車上學,途中看見一輛轎車撞上騎士乙後加速逃逸,乙倒地不起,甲正義感油
: 然而生,馬上揮手叫計程車,把乙送到醫院急診室,安排妥當後,回去牽車時發現,摩托
: 車已經被拖吊了,總計支出計乘車錢450元,掛號費650元,罰單900元。請問甲、乙間的
: 法律關係。
: 本題,我有一個地方搞不懂,
: 甲為真正無因管理裡的適法管理,
: 甲被開罰單900元,是否可以依民法176條第一項,向乙請求償還?
: 目前問到三種解答;(請問哪一個是對的?還是通通都不對?><" 請指點,謝謝。)
: 1.民法176條第一項,必要費用之必要也,即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 但罰單不存在亦無影響管理的結果
: 故罰單900不包含無因管理可索償之範圍
: 2.被開罰單 要用債務清償or損害賠償 來請求
: 唯乙可依過失相抵 請求減少支付 (對於900的罰單部份)
: 3.依民法第174條第一項,因甲援救乙並無違反乙之意思,故甲被開罰單900元,
: 可向乙請求償還。
: 另外,我自己小小的疑問,計程車費、掛號費要用費用償還,罰單費(若可以請求的話)
: 是用清償債物吧??
這邊應該有三個問題:
1.行政罰上,該罰單可否主張行政罰法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我認為是可以。
乙躺在地上要掛不掛的,國考版版友認為本案沒有緊急危難,顯然是誤解。
將人送醫急救,相較於單純違法停車,利益明顯較大。
以台北市火車站一帶為例,可能整條馬路都找不到可以合法停車的地方,
就算認為甲有能力把車停好,本例也應可援引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論阻卻責任。
2.適法無因管理得請求費用,公法上產生費用是否屬之?
我認為屬之,
王澤鑑老師書上,尚且認為為本人盡公益上義務,如繳納稅捐,屬適法無因管理。
則代繳稅捐似屬可得請求費用(否則王老師舉這例子幹麻?)。
則本案罰單,雖非為本人盡公益義務,但同屬公法所生費用,
不應僅因公私法區別而排除。
3.該費用是否為管理人得請求費用?
我認為屬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看的是相當因果關係,
檢驗的對象應該是甲的違規停車行為,而不是如你說的開罰單行為。
王澤鑑老師書上的例子:管理人救火而受傷者,得請求醫藥費。
並不會拿醫生幫管理人醫治,和管理無關來否定。
此外,在支出費用部分,
王老師舉了跳水救人的管理人,衣服因弄髒而得請求清洗費用為例。
沒有人會說管理人應該把衣服脫掉再跳水。
畢竟無因管理的核心是「獎勵人類互助精神」與「禁止干預他人事務」,
本案若要求甲把車停好再救人,
就如同要求管理人跳水前先脫衣、火場中不准受傷,
恐無法達成獎勵人類互助的目的。
或者你也可以這麼思考,若甲今天不是被警察開單,
而是為了管理而不得已將車丟在馬路上,卻被無過失的後方來車撞壞,
甲能不能對被管理人主張車毀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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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2.164
※ 編輯: swn 來自: 118.168.22.164 (01/18 05:00)
1F:→ chihho1628:如果旁邊就有停車格的情形下 本案之本人是否還需負擔該 01/18 09:17
2F:→ chihho1628:罰單呢? 應該不能一蓋而論而須依具體情況判斷吧 01/18 09:17
3F:→ chihho1628:最好的方法還是援用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 就沒有後面的問 01/18 09:19
4F:→ chihho1628:題了 再者 若連緊急避難都不會構成 似乎使本人負擔罰款 01/18 09:20
5F:→ chihho1628:就有失其必要性或有益性了吧 01/18 09:20
6F:推 filawyer:若本案成立緊急管理,其注意義務僅須達到「惡意」或「重 01/18 18:53
7F:→ filawyer:大過失」即可。 01/18 18:53
8F:推 depravity:我到認為這不是問題能達到緊急管理自然會因緊急避難免罰 01/19 21:28
9F:→ depravity:反之不能因緊急避難免罰就表示是自己的問題該自己負責 01/19 21:28
10F:推 slowonetwo:謝謝解答 01/20 00:48
11F:→ Eventis:緊急避難要法益衡量啊.....@@a 01/20 16:38
12F:噓 FranKang:所以原po現在搞清楚交溝是錯在哪裡了嗎? 07/28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