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n (唉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因管理之所收罚单,对本人有无请求权?
时间Mon Jan 18 04:27:15 2010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铭言:
: 甲骑车上学,途中看见一辆轿车撞上骑士乙後加速逃逸,乙倒地不起,甲正义感油
: 然而生,马上挥手叫计程车,把乙送到医院急诊室,安排妥当後,回去牵车时发现,摩托
: 车已经被拖吊了,总计支出计乘车钱450元,挂号费650元,罚单900元。请问甲、乙间的
: 法律关系。
: 本题,我有一个地方搞不懂,
: 甲为真正无因管理里的适法管理,
: 甲被开罚单900元,是否可以依民法176条第一项,向乙请求偿还?
: 目前问到三种解答;(请问哪一个是对的?还是通通都不对?><" 请指点,谢谢。)
: 1.民法176条第一项,必要费用之必要也,即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 但罚单不存在亦无影响管理的结果
: 故罚单900不包含无因管理可索偿之范围
: 2.被开罚单 要用债务清偿or损害赔偿 来请求
: 唯乙可依过失相抵 请求减少支付 (对於900的罚单部份)
: 3.依民法第174条第一项,因甲援救乙并无违反乙之意思,故甲被开罚单900元,
: 可向乙请求偿还。
: 另外,我自己小小的疑问,计程车费、挂号费要用费用偿还,罚单费(若可以请求的话)
: 是用清偿债物吧??
这边应该有三个问题:
1.行政罚上,该罚单可否主张行政罚法13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为,不予处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我认为是可以。
乙躺在地上要挂不挂的,国考版版友认为本案没有紧急危难,显然是误解。
将人送医急救,相较於单纯违法停车,利益明显较大。
以台北市火车站一带为例,可能整条马路都找不到可以合法停车的地方,
就算认为甲有能力把车停好,本例也应可援引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阻却责任。
2.适法无因管理得请求费用,公法上产生费用是否属之?
我认为属之,
王泽监老师书上,尚且认为为本人尽公益上义务,如缴纳税捐,属适法无因管理。
则代缴税捐似属可得请求费用(否则王老师举这例子干麻?)。
则本案罚单,虽非为本人尽公益义务,但同属公法所生费用,
不应仅因公私法区别而排除。
3.该费用是否为管理人得请求费用?
我认为属之,
损害赔偿请求权看的是相当因果关系,
检验的对象应该是甲的违规停车行为,而不是如你说的开罚单行为。
王泽监老师书上的例子:管理人救火而受伤者,得请求医药费。
并不会拿医生帮管理人医治,和管理无关来否定。
此外,在支出费用部分,
王老师举了跳水救人的管理人,衣服因弄脏而得请求清洗费用为例。
没有人会说管理人应该把衣服脱掉再跳水。
毕竟无因管理的核心是「奖励人类互助精神」与「禁止干预他人事务」,
本案若要求甲把车停好再救人,
就如同要求管理人跳水前先脱衣、火场中不准受伤,
恐无法达成奖励人类互助的目的。
或者你也可以这麽思考,若甲今天不是被警察开单,
而是为了管理而不得已将车丢在马路上,却被无过失的後方来车撞坏,
甲能不能对被管理人主张车毁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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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2.164
※ 编辑: swn 来自: 118.168.22.164 (01/18 05:00)
1F:→ chihho1628:如果旁边就有停车格的情形下 本案之本人是否还需负担该 01/18 09:17
2F:→ chihho1628:罚单呢? 应该不能一盖而论而须依具体情况判断吧 01/18 09:17
3F:→ chihho1628:最好的方法还是援用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 就没有後面的问 01/18 09:19
4F:→ chihho1628:题了 再者 若连紧急避难都不会构成 似乎使本人负担罚款 01/18 09:20
5F:→ chihho1628:就有失其必要性或有益性了吧 01/18 09:20
6F:推 filawyer:若本案成立紧急管理,其注意义务仅须达到「恶意」或「重 01/18 18:53
7F:→ filawyer:大过失」即可。 01/18 18:53
8F:推 depravity:我到认为这不是问题能达到紧急管理自然会因紧急避难免罚 01/19 21:28
9F:→ depravity:反之不能因紧急避难免罚就表示是自己的问题该自己负责 01/19 21:28
10F:推 slowonetwo:谢谢解答 01/20 00:48
11F:→ Eventis:紧急避难要法益衡量啊.....@@a 01/20 16:38
12F:嘘 FranKang:所以原po现在搞清楚交沟是错在哪里了吗? 07/28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