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5nana (非非)
看板L_BoyMeetsGi
標題Re: [申訴] Sex板 lorleninmam 水桶改判案 (lor)
時間Tue Oct 19 23:06:16 2010
該判決處理如同公告文章代碼(AID):
#1ClHS97z (sex),並另補充如下:
一、
申訴人表示"見不得人"為相對溫和之字句,不知是以何種相對而言?西斯板板規規定
2 推文規範 > 2-1 推文相關規定與罰則
補充說明
對於特定對象吵架、謾罵、挑釁、引戰之判定
這個部份一律由當事人來信檢舉才予以處理,
板主僅負責裁定其是否有吵架、謾罵、挑釁或引戰之情節。
很明確以當今社會風俗倫理認定之罵人文詞者(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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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見不得人"一詞於當今社會中應屬謾罵並帶有輕蔑意味之用語無疑,板主群也已考
量該詞彙之嚴重程度與三字經等明確用語相比情節非屬重大,改判處較輕之警告處分
。再查
#1Ch6sHsU (PttLaw)文內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中,被告因氣憤而
對告訴人陳○○罵稱:「你算什麼東西啦。」而遭判刑,理由如下:
(三)又稽所謂
「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
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
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而細繹被告所述上開言
語,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使
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再者,被告於偵訊中供述伊係在氣憤之下所為,堪
認係恣意而為情緒之發洩,從而,被告所為係屬侮辱告訴人
之言語無疑。被告上開所辯,為輕卸之詞,不足採信。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是申訴者用詞已明顯帶有貶抑之意味,板主群之判決斷無再更改為無罪之理。
二、
申訴人主張MongaGeta(NANA分身)(前酒店少爺) 因該員本尊分身都被水桶,還繼續開
分身,且該員也的確是前酒店少爺純屬論述事實。惟查改判公告中已明確表示,其警
告係因指名id見不得人,而非稱該員為酒店少爺而受桶,申訴人之申訴內容與公告大
有不符。
三、
申訴人主張IronCube的確在反對酒店的同時對其進行人肉純屬事實陳述,況且人肉他
人有威脅意味,希望組務協助遏止歪風。惟如同上述所指,其警告係因指名id見不得
人而判,而非其所稱之原因而受桶。
四、
申訴人主張以"見不得人"這個詞給兩個警告,是否有太過之疑義。惟查其造成傷害之
主體為不同之人,應分為兩案各給予處分後,再對其所受之刑進行合併處理。若是將
兩案擅認為同一案件做判斷處理,則是對遭受傷害之人行不公之處置。
五、
綜上所述,請求組務維持原判決,以符法治,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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