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LifeJob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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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YonLang 被檢舉人:VVax 看板板名:L_LifeJob 檢舉類別:2.組務檢舉(檢舉使用者、板主違反組規)-組務主動查察 檢舉訴求:板主標準須高於板民,故應予劣退。 檢舉內容: #1INIfNfl (L_LifeJob) 10/15 VVax R: [公告] 板主 VVax 警告一支 二、發文規範 (3) 非小組長以上職位者禁止使用 [公告] [判決], 此類文章並禁止回文,違者刪文或劣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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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5.103.129
1F:推 smart1988:#1IRDDFV3 (About_Life) 不受理貴帳號之檢舉。 10/27 21:14
2F:→ smart1988:另因該篇文章為重要物證 不刪除之 改以去信警告之 10/27 21:15
3F:→ YonLang:那篇文章哪裡有寫到「檢舉」兩字? 10/27 22:55
4F:→ YonLang:請依法行政,刪除或劣退,不要官官相護。 10/27 22:56
5F:→ YonLang:否則大家為何要尊重板規、尊重你? 10/27 22:56
6F:→ YonLang:那篇又算什麼重要物證?關於哪篇檢舉或申訴的物證? 10/27 22:59
7F:→ YonLang:明明就是不爽被你懲處,本該去群組申訴的答辯文不是嗎? 10/27 23:01
8F:→ YonLang:而且哪裡有什麼「去信警告」?板規就只有「警告」。 10/27 23:07
9F:→ YonLang:他已集滿警告兩支,請依法予以解職,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 10/27 23:07
10F:→ YonLang:先不提群組長非法剝奪我站規賦予的申訴權,根本就沒有提到 10/27 23:11
11F:→ YonLang:檢舉權,你怎可無中生有?而板規有的卻又無視,還真奇怪… 10/27 23:13
12F:推 smart1988:檢舉權和申訴權皆為一般使用者於群組內擁有之權利 10/27 23:15
13F:→ smart1988:很可惜你已遭群組長判定失去該資格 10/27 23:16
14F:→ YonLang:哪裡有檢舉權?講清楚。 10/27 23:16
15F:→ smart1988:而且即便無視該文章之證據性 將其刪除或劣退 也並未達 10/27 23:17
16F:→ YonLang: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誠實有很難? 10/27 23:17
17F:→ smart1988:兩支警告 10/27 23:17
18F:→ smart1988:那麼麻煩你上訴至群組 看看你究竟是否保有檢舉權吧 10/27 23:17
19F:→ YonLang:奇怪了,怎不敢在這裡講清楚說明白?到底在躲什麼? 10/27 23:19
20F:→ YonLang:你明知我目前沒法申訴了,想玩這招逃避對你誠實的質疑嗎? 10/27 23:20
21F:→ YonLang:明明白紙黑字沒寫的東西,你也能憑空杜撰出來,太可怕了吧 10/27 23:22
22F:推 smart1988:那麼等我請示過群組務後來再定案吧 10/27 23:29
23F:→ YonLang:檢舉組務犯規就變組務主動查察 跟我有無檢舉權也無關緊要 10/27 23:32
24F:推 smart1988:本來就無關緊要 所以我也做出了處理 10/27 23:33
25F:→ YonLang:對啊 你的處理讓組務板規看起來有如裝飾品而已 10/27 23:34
26F:→ smart1988:對於該案 我認為該文章有保留之必要 除去信加以警告 10/27 23:36
27F:→ smart1988:之外 另以修改文章標題作為處理 組務對不慎用錯標籤的 10/27 23:37
28F:→ smart1988:人 無論板主或使用者 一向都是如此作法 10/27 23:37
29F:→ YonLang:「再議制度強制律師代理之意旨」也從未在律師板規正面表列 10/27 23:46
30F:→ YonLang:宗旨之內,你還真的挺會無中生有的誒! 10/27 23:46
31F:→ YonLang:律師板到處充斥徵求律師文,怎麼他們全不用劣退? 10/27 23:48
32F:→ YonLang:價碼多寡本來就是你情我願、市場機制,豈有出錢少的就比較 10/27 23:49
33F:→ YonLang:賤、要被劣退,出錢多的就是尊貴的大爺,可以特權沒事, 10/27 23:50
34F:→ YonLang:到底是誰醜化律師的形象、踐踏律師的人格? 10/27 23:51
35F:推 smart1988:「再議制度強制律師代理之意旨」是板主提出的 既然板主 10/27 23:52
36F:→ smart1988:將板風歸結為這一句話 那麼依照站規賦予板主之權利 10/27 23:53
37F:→ smart1988:板主有引領和創造板風 發揚板旨的責任與權利 組務尊重 10/27 23:53
38F:→ smart1988:之 現今組內許多看板也會要求徵求文符合板規訂定之報酬 10/27 23:54
39F:→ smart1988:並非律師板獨有 而組務亦尊重各板之自治權 10/27 23:55
40F:→ YonLang:板規就沒有訂定報酬標準啊!又在無中生有了... 10/27 23:55
41F:→ YonLang:這就是劣文要求的明確條件,懂嗎? 10/27 23:56
42F:→ YonLang:況且擬一份委託狀根本不用幾分鐘,五千元根本超高報酬了… 10/27 23:58
43F:推 smart1988:沒記錯的話 你是因為發文不合看板宗旨被劣退 10/27 23:58
44F:→ smart1988:板主提出的不和宗旨理由為請擬委託狀的行為違反了該板的 10/27 23:59
45F:→ smart1988:要求 組務對於律師對自身的職業要求是如何 這部分既然 10/28 00:00
46F:→ smart1988:身為律師的板主有提出明確條文作為自身治板的依據 10/28 00:00
47F:→ smart1988:那麼組務便認可其將該條文作為看板宗旨的要求 10/28 00:01
48F:→ YonLang:問題是我哪裡違反該條文了?法院就是看你有沒有委託狀而已 10/28 00:03
49F:→ YonLang:誰管你出多少錢請律師? 10/28 00:04
50F:→ smart1988:若該看板禁止這類文章出現 那麼跟法院接不接受無關啊 10/28 00:07
51F:→ YonLang:就沒有禁止啊!你要明文禁止也不溯及既往! 10/28 00:08
52F:→ smart1988:依照#1I2x7Uzv (L_LifeJob)這篇文章看來 板主認定你的 10/28 00:11
53F:→ smart1988:行為是教唆律師當人頭 >> 律師當人頭不符合律師執業道 10/28 00:12
54F:→ smart1988:德 >> 該看板之宗旨之一為律師必須符合職業道德 10/28 00:13
55F:→ YonLang:我出錢還當對方人頭?那連錢都不想出,直接找法扶律師的又 10/28 00:15
56F:→ YonLang:算什麼?簡直莫名其妙的邏輯! 10/28 00:15
57F:→ YonLang:如果我出五千萬,板主會同樣反應嗎?律師就又不是人頭了? 10/28 00:17
58F:→ YonLang:說到底,就是板主眼中心中只有那四個小朋友的人頭啦! 10/28 00:17
59F:推 smart1988:經審議 決議本檢舉案內檢舉之 #1INIfNfl (L_LifeJob) 10/28 00:20
60F:→ smart1988:違反組規刪除之。 10/28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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