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nLang (慵懒)
看板L_LifeJob
标题[检举] VVax 回应公告文
时间Sun Oct 27 18:31:55 2013
检举人:YonLang
被检举人:VVax
看板板名:L_LifeJob
检举类别:2.组务检举(检举使用者、板主违反组规)-组务主动查察
检举诉求:板主标准须高於板民,故应予劣退。
检举内容:
#1INIfNfl (L_LifeJob)
10/15 VVax
R: [公告] 板主 VVax 警告一支
二、发文规范
(3) 非小组长以上职位者禁止使用
[公告] 或
[判决],
此类文章并禁止回文,
违者删文或劣退。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25.103.129
2F:→ smart1988:另因该篇文章为重要物证 不删除之 改以去信警告之 10/27 21:15
3F:→ YonLang:那篇文章哪里有写到「检举」两字? 10/27 22:55
4F:→ YonLang:请依法行政,删除或劣退,不要官官相护。 10/27 22:56
5F:→ YonLang:否则大家为何要尊重板规、尊重你? 10/27 22:56
6F:→ YonLang:那篇又算什麽重要物证?关於哪篇检举或申诉的物证? 10/27 22:59
7F:→ YonLang:明明就是不爽被你惩处,本该去群组申诉的答辩文不是吗? 10/27 23:01
8F:→ YonLang:而且哪里有什麽「去信警告」?板规就只有「警告」。 10/27 23:07
9F:→ YonLang:他已集满警告两支,请依法予以解职,不要再玩文字游戏了。 10/27 23:07
10F:→ YonLang:先不提群组长非法剥夺我站规赋予的申诉权,根本就没有提到 10/27 23:11
11F:→ YonLang:检举权,你怎可无中生有?而板规有的却又无视,还真奇怪… 10/27 23:13
12F:推 smart1988:检举权和申诉权皆为一般使用者於群组内拥有之权利 10/27 23:15
13F:→ smart1988:很可惜你已遭群组长判定失去该资格 10/27 23:16
14F:→ YonLang:哪里有检举权?讲清楚。 10/27 23:16
15F:→ smart1988:而且即便无视该文章之证据性 将其删除或劣退 也并未达 10/27 23:17
16F:→ YonLang: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诚实有很难? 10/27 23:17
17F:→ smart1988:两支警告 10/27 23:17
18F:→ smart1988:那麽麻烦你上诉至群组 看看你究竟是否保有检举权吧 10/27 23:17
19F:→ YonLang:奇怪了,怎不敢在这里讲清楚说明白?到底在躲什麽? 10/27 23:19
20F:→ YonLang:你明知我目前没法申诉了,想玩这招逃避对你诚实的质疑吗? 10/27 23:20
21F:→ YonLang:明明白纸黑字没写的东西,你也能凭空杜撰出来,太可怕了吧 10/27 23:22
22F:推 smart1988:那麽等我请示过群组务後来再定案吧 10/27 23:29
23F:→ YonLang:检举组务犯规就变组务主动查察 跟我有无检举权也无关紧要 10/27 23:32
24F:推 smart1988:本来就无关紧要 所以我也做出了处理 10/27 23:33
25F:→ YonLang:对啊 你的处理让组务板规看起来有如装饰品而已 10/27 23:34
26F:→ smart1988:对於该案 我认为该文章有保留之必要 除去信加以警告 10/27 23:36
27F:→ smart1988:之外 另以修改文章标题作为处理 组务对不慎用错标签的 10/27 23:37
28F:→ smart1988:人 无论板主或使用者 一向都是如此作法 10/27 23:37
29F:→ YonLang:「再议制度强制律师代理之意旨」也从未在律师板规正面表列 10/27 23:46
30F:→ YonLang:宗旨之内,你还真的挺会无中生有的诶! 10/27 23:46
31F:→ YonLang:律师板到处充斥徵求律师文,怎麽他们全不用劣退? 10/27 23:48
32F:→ YonLang:价码多寡本来就是你情我愿、市场机制,岂有出钱少的就比较 10/27 23:49
33F:→ YonLang:贱、要被劣退,出钱多的就是尊贵的大爷,可以特权没事, 10/27 23:50
34F:→ YonLang:到底是谁丑化律师的形象、践踏律师的人格? 10/27 23:51
35F:推 smart1988:「再议制度强制律师代理之意旨」是板主提出的 既然板主 10/27 23:52
36F:→ smart1988:将板风归结为这一句话 那麽依照站规赋予板主之权利 10/27 23:53
37F:→ smart1988:板主有引领和创造板风 发扬板旨的责任与权利 组务尊重 10/27 23:53
38F:→ smart1988:之 现今组内许多看板也会要求徵求文符合板规订定之报酬 10/27 23:54
39F:→ smart1988:并非律师板独有 而组务亦尊重各板之自治权 10/27 23:55
40F:→ YonLang:板规就没有订定报酬标准啊!又在无中生有了... 10/27 23:55
41F:→ YonLang:这就是劣文要求的明确条件,懂吗? 10/27 23:56
42F:→ YonLang:况且拟一份委托状根本不用几分钟,五千元根本超高报酬了… 10/27 23:58
43F:推 smart1988:没记错的话 你是因为发文不合看板宗旨被劣退 10/27 23:58
44F:→ smart1988:板主提出的不和宗旨理由为请拟委托状的行为违反了该板的 10/27 23:59
45F:→ smart1988:要求 组务对於律师对自身的职业要求是如何 这部分既然 10/28 00:00
46F:→ smart1988:身为律师的板主有提出明确条文作为自身治板的依据 10/28 00:00
47F:→ smart1988:那麽组务便认可其将该条文作为看板宗旨的要求 10/28 00:01
48F:→ YonLang:问题是我哪里违反该条文了?法院就是看你有没有委托状而已 10/28 00:03
49F:→ YonLang:谁管你出多少钱请律师? 10/28 00:04
50F:→ smart1988:若该看板禁止这类文章出现 那麽跟法院接不接受无关啊 10/28 00:07
51F:→ YonLang:就没有禁止啊!你要明文禁止也不溯及既往! 10/28 00:08
53F:→ smart1988:行为是教唆律师当人头 >> 律师当人头不符合律师执业道 10/28 00:12
54F:→ smart1988:德 >> 该看板之宗旨之一为律师必须符合职业道德 10/28 00:13
55F:→ YonLang:我出钱还当对方人头?那连钱都不想出,直接找法扶律师的又 10/28 00:15
56F:→ YonLang:算什麽?简直莫名其妙的逻辑! 10/28 00:15
57F:→ YonLang:如果我出五千万,板主会同样反应吗?律师就又不是人头了? 10/28 00:17
58F:→ YonLang:说到底,就是板主眼中心中只有那四个小朋友的人头啦! 10/28 00:17
60F:→ smart1988:违反组规删除之。 10/28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