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nulcy (NONO)
看板L_LifePlan
標題Re: ==致銀行服務版版主ntnulcy之公開聲明==
時間Sat Dec 23 16:41:02 2006
回應freeread大大:
你所述要於95年12月22日晚上23點之前做出回應
但當時本人未在站上,所以無法及時做出回應
基於尊重你發言之權利以及你願意給銀行服務板良性建議之初衷
故本人應還與你發言之權利,故已將你在板上之水桶撤除
對於造成你的不便,深感歉意
本人無法堪任銀行服務討論板主這項任務
故已向小組長提出二度辭職
在此極力推薦並希望freeread大大願意發揮所長,來擔任板主這項職務
並繼續提供良好之建議於銀行服務討論板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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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99.7
1F:推 alen0110:我覺得管理版面部分你是各很稱職的版主,但是管版跟提供 12/23 17:15
2F:→ alen0110:建議是兩碼事,管版是需要熱誠的,這跟提供建議不一樣阿 12/23 17:16
3F:→ alen0110:我真覺得你這要的決定有點負氣,而且還要推薦f版友出來當 12/23 17:18
4F:→ alen0110:版主,令人感覺你離開版務工作同時還要對別人打一槍,何ꔠ 12/23 17:20
5F:→ alen0110:必這樣呢?!單就管版而言啦,我不認為f版友可以管得比你 12/23 17:22
6F:→ alen0110:更適當、更稱職~ 12/23 17:23
7F:推 ntnulcy:我沒有負氣,更沒有必要對別人再打一槍,真的只是希望離開 12/23 17:28
8F:→ ntnulcy:之後,能有更優秀的人來管理板務~~ 12/23 17:29
9F:→ ntnulcy:也謝謝a大的鼓勵,希望a大也能跟我一樣繼續支持銀行板^^" 12/23 17:29
10F:推 springlove:老實說我覺得一樓的A版友你的發言的確有很多可看之處 12/23 23:34
11F:→ springlove:但是第一個我想要請教的是,當初你所負責那個案子 12/23 23:34
12F:→ springlove:(就是賠償一元的那個),整件事情的始末是如何呢? 12/23 23:35
13F:→ springlove:若當時的情況是惡意攻擊原告的話,就算是間接也難怪敗訴 12/23 23:36
14F:→ springlove:但今天1.n版主並非惡意要攻擊,而且在"第一時間" 12/23 23:37
15F:→ springlove:f版友是很贊同版主的作法,後來才又在那OX 12/23 23:37
16F:→ springlove:而且n版主的作法是基於公眾利益等等(小組長有提到的) 12/23 23:38
17F:→ springlove:而且f版友出言不遜,若我也像他一樣的話 12/23 23:39
18F:→ springlove:我也可以告他名譽和精神損失(因為他公然藐視我) 12/23 23:40
19F:→ springlove:所以就算真的要走法律,也不一定會像你之前的案子 12/23 23:41
20F:→ springlove:我想說的只是,今天你是個有深厚法學素養的人 12/23 23:42
21F:→ springlove:但是對於一個在BBS上到處造成版友困擾的人 12/23 23:43
22F:→ springlove:你卻站在他的陣線幫他想了這麼多 12/23 23:44
23F:→ springlove:n版主很明顯非法律界人士 12/23 23:44
24F:→ springlove:我不是要替n版主辯護還是說他做的都很對什麼的 12/23 23:45
25F:→ springlove:但今天正常的一般人都不會想要為了這種事情煩惱 12/23 23:46
26F:→ springlove:畢竟當板主也沒得到什麼好處,卻惹了一身麻煩,誰要? 12/23 23:47
27F:→ springlove:你的發言和建議也沒站在n版主的立場替他想解決方式 12/23 23:47
28F:→ springlove:只是一在的把f版友的一切行為合理化 12/23 23:48
29F:→ springlove:然後告訴n版主他會敗訴.會吃上官司...etc 12/23 23:49
30F:→ springlove:在這種情況下,n版主想離開這是非之地 12/23 23:50
31F:→ springlove:雖可惜,但也不難想見,你卻要說他經不起大風大浪考驗 12/23 23:50
32F:→ springlove:如何成長等等,又說他不做很可惜 12/23 23:51
33F:→ springlove:這些話看來,真的是很像風涼話! 12/23 23:52
34F:→ springlove:經過這次事件,發現法律真的是不一定保障好人 12/23 23:52
35F:→ springlove:但仍衷心希望鈴版友如此懂法律的人能善用自己的能力 12/23 23:53
36F:→ springlove: ^^a 12/23 23:54
37F:→ springlove:別讓我們再對法律失望~by對這次事件失望的版友 12/23 23:54
38F:推 biyin:版主您所有刪除的文章有沒有在看板上的留備份阿? 12/24 00:37
39F:→ biyin:要是真的開庭了, 那可是重要的證據呢~最好連有推文的文章 12/24 00:38
40F:→ biyin:都留下來....這樣到時候都一目了然啦, 有沒有維護公共利益 12/24 00:38
41F:→ biyin:也很明顯啦 ^_* 12/24 00:38
42F:推 alen0110:別亂用「公共利益」這一詞啦,如果我沒記錯,有大法官曾 12/24 01:36
43F:→ alen0110:說所謂的公共利益可以簡稱公益,而公益就是社會上不特定 12/24 01:37
44F:→ alen0110:多數人的利益經過交互影響而形成的理想整合狀態! 12/24 01:38
45F:→ alen0110:光是「社會上」與「不特定多數人」兩個要件你覺得套在 12/24 01:38
46F:→ alen0110:bank_service版上行得通嗎?!光是PTT的註冊ID是有資料 12/24 01:39
47F:→ alen0110:可尋的,這上萬的ID是屬於可特定的人,何況只是來b版的版 12/24 01:40
48F:→ alen0110:有了不起上百人而已,要解釋成「這也是小社會」很勉強, 12/24 01:41
49F:→ alen0110:但你要說「這上百人是無法特定」有可能過關嗎?!每一個 12/24 01:42
50F:→ alen0110:ID都可以查到資料,已經是特定的人了,又何來是屬於「公 12/24 01:44
51F:→ alen0110:共」的範圍呢?! 12/24 01:44
52F:推 biyin:也對....那如果是 "特別看板內所有使用者的公共利益" 呢? 12/24 03:46
53F:→ biyin:有這種說法嗎? @@? 12/24 03:47
54F:→ biyin:又, 請問那樣子的說法可以成立嗎? @@? 12/24 03:47
55F:推 alen0110:「公共利益」不可能為特定人而存在的,因為它本身的概念 12/24 03:53
56F:→ alen0110:就是為「不特定多數人」而存在。 12/24 03:54
57F:→ alen0110:應該要說「特別看板內所有使用者的共同利益」比較恰當。 12/24 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