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n0110 (Allen)
看板L_LifePlan
標題Re: ==致銀行服務版版主ntnulcy之公開聲明==
時間Sun Dec 24 21:08:26 2006
1F:推 springlove:致原PO,這位f版友在第一時間版主PO了他的信件後 12/2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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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已經完成
縱然是n版主的過失也一樣
這行為跟我被告的行為一樣甚至比我更嚴重
2F:→ springlove:還推文說:謝謝處理,但那篇文章應該要M起來 12/24 10:47
3F:→ springlove:這就表示他相當認同版主的作法,表示他想讓所有人知道 12/24 10:47
4F:→ springlove:他當時是沒有要求要刪文,反而要求板主M文 12/2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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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如果你要做這樣的解釋
那我是否也可以解釋成對於[公告]版主本就有義務要m
或者是f版友希望版主將本篇文保留
有利他事後主張隱私權被侵害
所以這一點只會流於各說各話
不宜下定論
或許我們可以去揣測雙方的意思
但是如果參雜了一點點的感情
很容易失立場
(我一直強調就事論事就是這樣囉)
5F:→ springlove:這在事後才叫說自己權益受損要提告 12/24 10:53
6F:→ springlove:他所謂的"權益受損",自己也該負責任~! 12/2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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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這一點f版友可以說對於損害的造成是與有過失
畢竟他應該要求n版主將其ID給修改為馬賽克或是刪除IP等等
但是依照常理
就算f版友提出此要求那n版主有可能照辦嗎?
試想一個例子(或許不大類似)
今天你被我撞了
我主張說第一時間你自己沒去就醫所以傷口於第一時間沒受到包紮化膿
所以你對於傷口惡化也有過失也該負一點責任
這很不合理꜊ 再怎麼說撞人的還是得負大半的責任
7F:推 springlove:那其他版友的權益又在哪?這f版友在公開場合中 12/24 10:56
8F:→ springlove:常常出言不遜,還挑名ID嗆版友 12/24 10:57
9F:→ springlove:語句都是用藐視的態度,我感到精神和名譽受損 12/24 10:57
10F:→ springlove:請問精通法學的a版友:我是否可以對這f版友提告 12/2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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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覺得他對你的出言
已經對於你的名譽構成"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例如:某某某你這死警察在某年某月某日收黑錢!沒出息~)
那你可以告他誹謗沒問題
或是還不至於到"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僅僅是辱罵而已
(例如:某某某警察你是豬!)
那你也可以告他公然侮辱罪
雖然bank_service版上的人不多
但是這些人可以屬於"特定多數人"是屬於"公然"的範圍
(我先打預防針~別來問我公然跟公共利益為什麼不一樣的解釋
這在實務上本來就不一樣,想知道自己去翻書)
不管是誹謗或是公然侮辱
都要指明特定對象
如果我大聲說"天下警察沒一個好東西、收黑錢也仗勢欺人"
因為天下警察何其多
我指的是誰不確定
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的
但是要注意如果是在警察執行公務時
有可能會構成侮辱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罪
(扯有點遠~不再贅述)
11F:→ springlove:若你身為f版友的律師,是否會請他兩相權宜下 12/24 10:59
12F:→ springlove:(與其硬是要對n版主提告,還不一定勝訴之下 12/24 11:00
13F:→ springlove:其他版友會對他提告精神名譽上損失) 12/24 11:01
14F:→ springlove:是否應該盡快結束這無聊的鬧劇? 12/2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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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一點我不便介入
那是他個人的事
我想我的言論都很清楚
我只會去分析誰可能贏誰可能輸
我不會鼓勵誰去告
就事論事的討論型態比較有意義
假使今天你去警察局報案說誰對你誹謗或是公然侮辱
我相信警察也不會白目到鼓勵你去提起訴訟
但是例外也有
有次我陪當事人去警察局做筆錄
竟然有某女警一直在旁邊搧風點火要我當事人對她老公提妨礙家庭罪
當場請副分局長出來和我一起訓斥了那女警一頓
這麼喜歡鼓勵他人興訟
欠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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