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TalkandCha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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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出 申 訴 案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是否已詳細閱讀本組置底《組規》與《組務板規》? (是/否)   是 2. 申訴前,是否已與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程序? (是/否) 是 3. 是否已準備好下列相關證據文章,隨案轉錄至組務板? (是/否) 是 (a) 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b) 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c) 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申訴案不予受理。 ※ 撰寫申訴主文時,請儘量避免使用情緒性及攻擊性字眼。 ※ 提出申訴前,請按 Tab 進入文摘區,並詳讀本組重要公告。 #-------------------------[ 以 上 刪 除 不 受 理 ]--------------------------# 申訴人 :lturtsamuel 看板板名:womentalk 被申訴人:dentisgirl 申訴訴求:減少水桶30日 申訴內容: 在#1P_yyoSR (WomenTalk)這篇公告中,DenTisGIrl以妹妹文、幻想文為由判處我水桶 然事實上 114850 1511/05 lturtsamuel □ [閒聊] (代PO)怎麼教國中女生算安全期? 這篇文章根本不是所謂妹妹文,且確為真實事件 經溝通,D板主要求我提供兩項證據 : (1) 代PO證明:請提供受委託po文的相關記錄。 : (2) 文章作者有擔任國一「自然科學」科目家教之相關證明。 : 如:國一自然科學教材(青蛙排卵期章節)、備課記錄或家教薪資轉帳記錄... 等。 首先強調,我絕不會提供任何個資。 第一,這涉及學生的隱私問題,即使今天要永桶我也不可能提供。 第二,這先例一開,是否將來板主只要看到稍微離奇的文章,就能恣意水桶之? 板友只能被動提供證據,被冤桶的那幾天就像被瘋狗咬到,自認倒楣? 這個世界本來就有很多離奇的事每天在上演 不如說,正是離奇的事才會想要po上網與大家分享 在這之中,一個大學生去當國中女生的家教、教授自然科學相關知識 應該不算特別離奇吧? 或許我用字較為聳動、或許我為了吸引目光選擇了有些刺眼的標題 但這與文章是否為幻想何干? 從這篇底下的推文可看出,根本沒有人懷疑這是幻想,而是認真在與我討論 少數的噓也是在批評文中的教學方式,而非質疑文章真實性。 也就是說,除了D板主因為某些個人因素而選擇不相信 大部分板友並不覺得這是件多麼難以置信的事情。 就因為板主的常識與多數人相左,我就必須向他提供個資,這是很奇怪的。 確實有某些文章一望即知是幻想文,這種文多半被噓爆,或是根本沒人想理 制裁這類文章才是板規16創立的目的。 我的文章有幾十推,都是不同的id對內容提出指教,應可證明它不是這類文章 當然這方面還是要由小組長定奪。 關於代PO的證據就更荒謬了 女板這麼多人代PO,至今無人因此被水桶,就連先水桶後撤銷的記錄都沒有 足見代PO並不是一件需要自證清白的事 偏偏就來跟我要證據? 未來是不是每一篇代PO都該先水桶起來,直到他提供證據? 就是不想露面才請人代PO,還要拱他出來? 何況這個證據這麼容易假造,如果有心,我要變出十個證據都可以 請朋友用Line假裝要我代PO就好,這有什麼意義? 回應DenTisGirl板主最後一封信件 女板並無手動置底條款,所以其實我不知道這封信想表達什麼? 想表達自己支持一個盜文網站? 但我還是稍微解釋一下: 一年前發那篇文時,朋友的學生還念小學,當時其實只教授到青蛙假交配這段 我聽他的敘述覺得很好笑,加油添醋一番當作自己的經歷PO出去了 因此那篇確實是幻想文,而當時板規並不禁止。 一年後學生上了國中,好死不死真的上到這個了 (其實是他上課時自己無聊引申過去的=_=) 我跟他說我一年前PO過類似的文,幫他改了幾個地方重PO一次,他也沒反對 可能我用字不精準吧,這篇文章的文字確實出自於我 只不過是別人的經歷,才會標註「代PO」。 相信小組長根本不想知道這些私事,我自己打出來也覺得很可笑 但這就是板主要求我做的事。 只慶幸現在幻想文條款已被廢除,未來應該不會再有這種上組務說故事的可笑狀況了。 以上緣由,與板主溝通無效,故請小組長裁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201.12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510392460.A.A9D.html ※ 編輯: lturtsamuel (1.169.201.125), 11/11/2017 18:17:29
1F:推 mono5566: 板主蓄意收集板友個資 矮額~ 11/11 18:29
2F:推 DenTisGirl: [證06]提及文章之正式紀錄已轉錄於本板, 11/11 18:33
3F:→ DenTisGirl: [證07] 怎麼教小學妹妹算安全期? 11/11 18:33
4F:→ DenTisGirl: [證08] (代PO)怎麼教國中女生算安全期? 11/11 18:34
5F:推 vicious666: 據聞之前的幻想文判決裡上組務,相關個資會私下提供給 11/11 18:45
6F:→ vicious666: 群組長做審案用?所以應該是完全隱私的個資連群組長都 11/11 18:45
7F:→ vicious666: 因要處理申訴案而得「被迫」獲得?之後若因此問題板規 11/11 18:45
8F:→ vicious666: 衍生任何法律問題群組長也不能避免,請對此奇怪的判定 11/11 18:45
9F:→ vicious666: 方式思考後再裁決 11/11 18:45
10F:推 coyuki: 還真的要求板友提供個資哦 這太Over了... 11/11 19:58
11F:推 coyuki: 那板主是不是應該要先將個資公開? 11/11 20:00
12F:推 coyuki: 只要求板友提供不公平 何況還肩負管理職 11/11 20:02
13F:→ DenTisGirl: 使用者說明「是別人的經歷」與溝通信件內容不符, 11/11 20:44
14F:→ DenTisGirl: [證09] 為其說明「我在外頭兼家教」之信件。 11/11 20:46
15F:→ DenTisGirl: 僅要求國一自然科學教材、備課紀錄、轉帳資料等, 11/11 20:52
16F:→ DenTisGirl: 未有要求個資之情形。 11/11 20:52
17F:→ DenTisGirl: 請板友細察。 11/11 20:53
這些東西不是個人資料 難道還是公開資料? 轉帳計錄難道不會拍到我的存摺? 代PO證據難道不會拍到我的私人對話訊息?
18F:推 DenTisGirl: 「存摺」、「私人對話訊息」無法辨識個人身份 11/11 21:36
就當我手賤 最後再回你一次啦 你們自己都把這條幻想文條款刪了 不正是因為它會引發現在這些問題? 不論那些東西算不算個資 我今天發一篇文 沒有板友懷疑我是幻想 我到底有什麼義務要向你提供額外資料? 結果你抱著一條已經修掉的板規 拼了命想調我的資料 是不是在打當初修改的人的臉啊? (沒關係,我知道修的人不是妳,妳沒那個sense) 怎麼不乾脆改回去呢?
19F:→ DenTisGirl: 且要求的是「轉帳資料」可不必將存摺整本照下來。 11/11 21:37
20F:→ DenTisGirl: 可自行避開可能揭露個資之部分。 11/11 21:38
21F:推 DenTisGirl: 此違規行為係在板規修正前, 11/11 21:51
※ 編輯: lturtsamuel (1.169.201.125), 11/11/2017 21:52:37
22F:→ DenTisGirl: 若有自己愛好的文章無法發佈,請於板務文提出相關建議 11/11 21:51
23F:→ DenTisGirl: , 11/11 21:51
24F:→ DenTisGirl: 而非蓄意違反板規後,再要求特赦。 11/11 21:51
25F:→ DenTisGirl: 若擔心情況被自己的親戚或學生家屬發現, 11/11 21:51
26F:→ DenTisGirl: 可只將相關資料站內信給小組長, 11/11 21:51
27F:→ DenTisGirl: 應無需發佈於組務公開看板。 11/11 21:51
28F:推 mono5566: 請問版主何德何能可以以不給發言為手段要求板友提供個人 11/11 23:10
29F:→ mono5566: 私密資訊? 11/11 23:10
30F:推 vicious666: 你哪來的憑據說人是蓄意?他文章內容很偏離現實嗎?有 11/11 23:20
31F:→ vicious666: 達到觸犯刑法嗎?不論你定調那是不是個資,都沒理由要 11/11 23:20
32F:→ vicious666: 求他人為了一篇文章而給你任何私人現實中不能從公開網 11/11 23:20
33F:→ vicious666: 路查到的現實資料;私信給群組長也一樣,憑哪一點?你 11/11 23:20
34F:→ vicious666: 板規層級高到要求他人傳資料給根本不認識的群組長才能 11/11 23:21
35F:→ vicious666: 進行申訴喔?站規除了審核資料外都不見得可以要求耶 11/11 23:21
36F:→ vicious666: 你是認為把他人的資料擅自給組長就不是違反信賴?陷人 11/11 23:23
37F:→ vicious666: 不義講的像喝水欸 11/11 23:23
38F:推 coyuki: 面對非屬實名制的網路 在任何情況下 沒有任何人有必要提 11/11 23:41
39F:→ coyuki: 供任何的證明資料 就算板友本身有些刻意挑戰板規的疑慮 無 11/11 23:41
40F:→ coyuki: 論如何這種做法都太過頭了 我想D板主你需要先冷靜一點 11/11 23:41
41F:推 mapxu664: 板主好像也會幫別人代po欸,這樣是不是也要提出證明來證 11/12 20:18
42F:→ mapxu664: 明真的有你朋友對你講這件事,且你朋友講的事情是真的 11/12 20:18
43F:→ lturtsamuel: 其他情緒性用詞就不回應了 11/12 22:00
44F:→ claymath: 版主應該是沒朋友才對 所以怎麼會有人找他代PO 11/13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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