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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依申訴人的回覆,反駁如下: : 一、不論是板主或其他各級管理人員,多數皆不具相應的專業法律背景,因此自然無法合 :   理地對司法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判例等作詮釋。再者,申訴人引用臺北地檢署網站的 :   「論散佈假消息之刑事責任」一文,其主要內容與臨時性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正式法規《傳染病防治法》息息相關,且與本案中「錯 :   誤詮釋延長工時」等節完全沒有關係,已為片面斷章取義之詞。 :   而且,申訴人所提「刑事責任」,據查係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所指「意圖 :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然按第三百一十四 :   條,為「告訴乃論」之罪。實際上規範「不實言論」的,應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   六十三條,與板規 4-11 沒有關係,因此同日前的組務宣判(註一),所謂的「刑事 :   責任」等語為單純的無序強加之詞,以試圖不當干涉板主執行職務的公權力,不應予 :   以採納。 故 laptic 自陳述不及刑法為不實言論 ,且其所言《傳染病防治法》是近期事件。 本申訴文所提及最高法院過往判決 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 (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 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身為版主且帶頭於公告中將錯誤訊息散布於眾,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行為不當。 推文 恐嚇檢舉者並非當事人不得檢舉錯誤公告內容。 包含揚言恐嚇 「再有類似行為將依 4-0 退文」方式處分本人。 : 二、至於「使用者條款」等部分,同樣為不當延伸之詞,因為該法由法務部制定,而非板 :   務部或其他部門。是此,申訴人已透過錯誤管道反映,同樣不應予以處理。至於作出 :   「退文」宣告的緣由,在前一篇已有說明,恕我不再重複贅述。 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laptic 先自行解釋法律、水桶一般使用者 、後提出退文處分恐嚇檢舉人不得檢舉。 但又不斷自行多次解釋被水桶者,從有罪到無罪,不斷修正公告內容。 對應的使用者條款 「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 請問 laptic 你的 「罪疑唯輕原則」 這次是用在哪了? 以4-8入人於罪時,備註是以什麼立場寫下, 可以免於板規處置、不甩PTT使用者規範乃至中華民國法律。 後續又是以什麼立場,不斷修改備註與公告內容,解釋法律, 我並沒有看到laptic於自辯中提及如何解釋修改、多次解讀法律入人於罪相關。 甚至看到laptic於自辯中提及被檢舉一事, 對違反相關板規、使用者規範等的意見為 :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實屬備用板規 版主在判水桶時具實質法律之解釋權,使用者提出檢舉需洽警政單位尋求處理。 再度無視版規、站方規定、曲解中華民國法律。 : 三、國家研究院之公權資格,就「板主」部分簡單摘要如下:(註二) :   甲:通過本站身份認證,上站次數達二百次以上;及 :   乙:經小組長認定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或文章發表數達二百篇以上;及 :   丙:滿足該看板所屬小組另行規定之擔任板主資格。 :   小組長得於小組規調整門檻,但不得低於一定次數(低於五十次/五十篇)。 :   由上可見,「有效文章數」條件中實際上並未揭載為「且」,僅說明為「或」,這顯 :   示申訴人已過度詮釋群組規。又觀察國家研究院轄下的其他看板,多數近來已不再明 :   確表示「需具備專業背景」,加上股票板目前的徵選資格中(註三),有表示「自行 :   提出,經現任板主群審視合格」此一條件,因此執著於此已有不妥之虞。 : 至於其餘內容,由於過多重複且離脫原申訴要旨,恕不一一說明。 : 以上說明,之後不再回覆; 股版現行版規並無提及錯誤處分相關 : 「 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 但你的最新公告、以及過往拒絕溝通板規、版務事蹟, 實無法令人相信高人氣專版,會出現以下情況: A. 版主不需「具備專業背景」 ,甚至可能無相關實務經驗。 B. 無根據版規,逕行寫出「 可以使用錯誤處分期間則留至下次違規時扣抵 」。 C. 拒絕溝通板務、拒絕解釋板規,放任海釣場。 D. 不久前才犯過逕行水桶 ,短時間又再度出現類似問題。 : 如組務認為有補充意見之必要,再請告知,謝謝。 : 註一:#1ZmEpGle (StockPicket) : 註二:同《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三條第二項 : 註三:#1Zr82nQ8 (Sto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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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ervice/M.1680952483.A.F7E.html
1F:→ BlueBird5566: 每個板板主都有判錯的時候 有修正就 114.136.88.1 04/08 20:05
2F:→ BlueBird5566: 好了 總比死不認錯好 而且是否判錯 114.136.88.1 04/08 20:05
3F:→ BlueBird5566: 本來就是由當事人申訴 真不知道此案 114.136.88.1 04/08 20:06
4F:→ BlueBird5566: 被水桶者yesonline與towe77有何關係 114.136.88.1 04/08 20:06
5F:→ BlueBird5566: 然後又不針對此案進行辯論 又跳針到 114.136.88.1 04/08 20:07
6F:→ BlueBird5566: 其他案子 要討論板務也是要用「板 114.136.88.1 04/08 20:07
7F:→ BlueBird5566: 務」跟「詢問」分類 你有用這2個分 114.136.88.1 04/08 20:08
8F:→ BlueBird5566: 類嗎? 沒有的話怎麼能說「板主不願 114.136.88.1 04/08 20:08
9F:→ BlueBird5566: 跟你溝通板務」????? 114.136.88.1 04/08 20:08
10F:→ BlueBird5566: 還有板主警告你再犯就退文 也不叫恐 114.136.88.1 04/08 20:10
11F:→ BlueBird5566: 嚇 不要濫用刑法了 114.136.88.1 04/08 20:10
12F:→ BlueBird5566: 難道你違規停車時 警察說你要是再犯 114.136.88.1 04/08 20:11
13F:→ BlueBird5566: 就開你單 也叫恐嚇?? 勸導不叫恐嚇 114.136.88.1 04/08 20:11
14F:→ BlueBird5566: 你不要再違規鬧板自然沒人能退你文 114.136.88.1 04/08 20:12
15F:→ BlueBird5566: https://i.imgur.com/caQEeAn.png 114.136.88.1 04/08 20:21
16F:→ BlueBird5566: https://i.imgur.com/qLZ7RMc.png 114.136.88.1 04/08 20:21
17F:→ BlueBird5566: 此案看起來就是towe77不符申訴資格 114.136.88.1 04/08 20:22
18F:→ BlueBird5566: 也沒使用[板務]或[詢問]分類與L板主 114.136.88.1 04/08 20:22
19F:→ BlueBird5566: 進行討論就濫用檢舉分類 然後l板主 114.136.88.1 04/08 20:23
20F:→ BlueBird5566: 是當事人為了迴避 所以請towe77到組 114.136.88.1 04/08 20:24
21F:→ BlueBird5566: 務 但其實此案就是towe77不合程序 114.136.88.1 04/08 20:24
22F:→ BlueBird5566: 即使他很有正義感 認為yesonline不 114.136.88.1 04/08 20:25
23F:→ BlueBird5566: 該被桶 也應該先用詢問問此件判決 114.136.88.1 04/08 20:25
24F:→ BlueBird5566: 這在股檢板板規3-4都有定義了分類 114.136.88.1 04/08 20:26
25F:→ BlueBird5566: 檢舉分類一般都是用在公告以外的文 114.136.88.1 04/08 20:26
26F:→ IanLi: 請精簡內文不要重複論述以利聚焦,謝謝 111.83.22.133 04/09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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